国税局机关工作规则(十五)
、复制绝密文件必须经原发文机关批准,复制其它涉密或者非本人主管业务的文件必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密码电报一律不得复制。
、档案借阅者必须遵循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一般只限在档案室查阅,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借出档案室,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并负有保护档案安全完整的责任。借阅文件不得涂损,不得转借他人,阅完及时归还。借阅绝密、机密档案,还负有保密的责任,违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档案利用结束后,应办理退还手续,并由借阅人员认真填写利用效果登记。
(三)档案的销毁。
局机关档案室销毁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时,应当写出销毁档案报告,说明销毁理由、原保管期限、数量和简要内容,连同编写的销毁清册,经有关业务单位领导和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并在原案卷目录上注销。在销毁档案时,要与局机关负责安全保卫的单位取得联系,指定两人以上监销,并由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十七章信访工作制度
九十四条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税机关了解社情民意、接受群众监督、获取信息、提高工作水平的有效途径。正确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是一项关系到社会稳定的经常性政治任务,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九十五条各单位要正确对待人民来信来访,善于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主动办理,做到事事有交待、件件有着落,不得压信、拖办、推诿。其受理范围为:
(一)对税收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的咨询;
(二)对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
(三)对国税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的申诉、控告;
(四)对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揭发;
(五)依法应由国税机关处理的其他事项
九十六条办公室是机关信访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来信来访工作的登记、分办、催办、上报归档以及接待、情况综合等工作以及内网、外网上局长信箱、意见箱的管理。
九十七条对人民来信来访的办理实行统一协调,归口办理。属于人事方面问题的,由人事处负责办理;属于控告、检举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由监察室负责办理;属于反映偷税、抗税和询问税收业务问题的,由稽查局或相关基层局、业务处室办理。
九十八条人民来信的办理程序
(一)登记。办公室信访工作人员和各单位负责信访人员对每件人民来信都要认真登记、编号,对来信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来信的时间和反映的主要问题等内容记录清楚。
(二)分办。凡群众写给局机关或负责同志的人民来信(不包括亲启件),由办公室信访工作人员统一拆阅、登记、填写处理单,送办公室主任、分管局领导阅批;重要的人民来信要送局长阅批。根据局领导阅批的意见,由办公室根据各单位的职责范围,将人民来信转送有关单位承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