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主要从家族、婚姻,社会阶级、宗教与巫术等几个方面较为详尽得描写了吾国传统社会的现实形态,在终章则着重于意思形态上的讨论从礼与法、?与刑、以礼入法等方面阐述影响吾国传统社会意识形成的传承因素,并不忽视制度后面的概念,真正做到见微知着。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联系,它与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反映了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吾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二者是儒家意思形态的核心,是吾国社会的基础,也是吾国法律所注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
对于本书在传统社会现实形态上的考证,此处暂不赘述。且讨论传统的意思形态的演变以及其对现阶段吾国法律思想的影响。总所周知,吾国虽然已然迈进了21世纪,吾国现阶段的法律制度早已得到长足的发展。主导社会的思想文化也随着西方文化的大量涌入也逐渐脱离了吾国传统的藩篱。但这一过程是剧烈的、不自主的同时也是畸形的。再加上现阶段社会发展的极度不平衡,在城市地区随着普法活动的深入或领导的重视或可缓解,但现实生活中仍然发生了那么多危害社会的恶性事件。而同时在吾国广大农村地区,根本没有现阶段先进法律意识观念的存在,主导他们生活的还是数千年来的老一套。
而在吾国历史上,凡是涉及法律思想方面问题的争辩,就难以绕开儒法而家的争辩。儒家讲道德、法家讲法律;儒家是德治、而法家是法治。显而易见的是二者在实现方式上是不同,而其在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上是共通的。若将法分为准则法与技术法,则儒法二家所争论的实际上集中于技术法层面,在准则法层面上其实是一致的,如《礼记。经解》云:“礼之于正国也,犹衡之于轻重,绳墨之于曲直也,规矩之于方圆也。故衡诚县,不可欺以轻重;绳墨诚陈,不可欺以曲直;规矩诚设,不可欺以方圆;君子审礼,不可欺以奸诈。”而法家的代表管子曾云:“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夫钜不正不可以求方,绳不信不可以求直。”二者俱言绳墨规矩,所谓的绳墨规矩其实就是社会的准则法。要求许多文集上关于“礼”或者“法”的概念其实是没有区分的,因为二者并无实质上的差异。德与法,同是行为规范,儒家的行为规范是道德,而法家的行为规范又何尝不是道德。
而在技术法层面,二者由于在实现方式上的不可调和而出现了矛盾。儒家的道德规范是“礼”,其方法重在教化,重在对人的心理改造,使人的心良善,其认为这是最为彻底、最积极的方法。教化的价值在于“绝恶与未萌,而起敬与微妙,使民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是百姓没有作恶的动机,教化既成,人心可正,永不为恶,如此社会便可长治久安。而法家的目的在于禁奸,对于劝善并无大兴趣。法家更愿意以刑来达到法治的目的,或可言实现法家的道德规范。管子云:“行令在于严罚”。韩非子云:“严刑重罚者,民之所恶也,而国之所以治也”。重刑可使人畏怯慑服,不敢以身试法。虽言重刑,但究其最终的目的,实者在于“以刑去刑”之目的。
儒家以礼伟维持社会秩序之行为规范,法家以法律为维持社会秩序之行为,儒家以德教为维持礼之力量,法家以法律制裁为推行法律之力量,儒法之对抗由此可见。但至于汉后,由于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革,法儒两家的融合,汉以后的儒者虽主张德教,却绝不排斥法律、也不反对以法作为治世的工具,而是把握住立法的机会,以礼的原则和精神,附以法律的制裁,达到“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的目的。法家在准则法层面既与儒家思想本无实质差别,在技术法层面上又被儒家的礼所取代。最终导致法家在历史上的名存实亡。其在技术法层面所强调的一些原则也渐渐消弭于历史的长河,所遗留的一些价值观念唯有积极迎合与儒家之谓善的追求才得以苟延残喘。
儒家思想由于得到历代统治者的青睐而在吾国传承了数千年,儒生开始成为读书人的代名词。吾国法律法律儒家化的车轮开始启程,加上佛家思想的传入,从此吾国的法律思想史揭开了法律儒家化、法官儒生化、民众法律思想鬼神化的序幕。恰如冯友兰所言:“李斯受荀卿之学,佐成秦治。秦之法治实法治之儒家一派学说之所附系。《中庸》之“车同轨,书同文,行同伦”,为儒家理想之制度,汉承秦业,其官制法律亦袭用前朝。遗传至晋以后,法律与礼经并称。儒家《周官》之学说悉入法典。夫政治社会一切公私行为莫不与法典相关,而法典为儒家学说的具体实现。故两千年来民族所受儒家学说之影响最深最巨者,实在制度法律公私生活之方面;而关于学说思想方面,或有不如佛道二教者。”传统吾国在小农经济为主体的社会形态以及以宗族血缘为联系的社会联系使得各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的差异并不突出。在统治者大力推广儒家法律思想的背景下,儒家法律思想迅速在各地普遍地适用,并深入人心。
直到清末法制变革,“庚子之乱”之后,经刘坤一、张之洞于光绪二十七年五月及六月两次会奏变法之后,上谕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拖尾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这部新律,才把我国数千年的传统精神予以修正。官秩服制良贱等阶级的废除是对施行了千年的儒家法律思想,即“礼”的严重挑衅。(www.xindetihuiya.com)是一次在准则法层面上的重大革新。但终究与当时的道德观念发生严重的冲突,之后附加的《暂行章程》,已然把《新刑律》的精神徒然阉割。由此可见传统的儒家法律思想与西方法律思想的冲突的水火不容。
西学东渐的逐渐深化,对于在儒家思想藩篱浑浑噩噩千年的民众而言无疑是一次机会。但在在西学东渐的过程中,由于不同时期各种不同的原因,使西方哲学常常陷入跌宕起伏的困难境地,因而没有取得本来可以取得的学术成果。如知道现在已经出版的西方哲学家的全集,也只有很少的几部。研究西方哲学时一般介绍性的多,深入论述性的少:简单移植的多,创造性吸收的较少:在比较与伙同研究中粗浅的比较与表层的会通较多,有深度的比较与能超越的会通较少。透过论着,可以看出我们对西方哲学的认识,总得说,长时间还停留在表面的与较浅的层次上,像印度哲学那样在吾国扎根下来进行繁衍的西方哲学不多。五四新文化运动,“民主”和“科学”的启蒙,虽然也热闹了一阵子,但在当时的吾国真正接受了德赛二先生的又有几个呢?陈独秀曾指出“其数目几乎不能列入统计”。再如,马克思主义启蒙也没有避免启蒙不力的这个观点,因为“五四”以后,随让马克思主义得到了广泛的传播,但吾国共产党成立后便卷入积累的革命斗争,加上“中国马克思主义启蒙在国际教条主义影响下”。因而,取得政权后怎样通过*实现现代化,思想上的准备与理论上的修养都“是不够的”。
作为西方社会走向现代化的理论总结,体现时代精神的近现代西方哲学的曙光,虽然有不少先觉者觉醒与奋起,但是对于整个中华民族,多数人还在它的影响之外,由此带来的消极后果是,是国人长期在小农经济基础上建立的思想观念与思维方式,在传统惰力的束缚下难以解放出来,使吾国“走出中世纪、迈向现代化”所需要的理性觉醒与成熟。即文化变迁迟迟不能实现。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主要从家族、婚姻,社会阶级、宗教与巫术等几个方面较为详尽得描写了吾国传统社会的现实形态,在终章则着重于意思形态上的讨论从礼与法、?与刑、以礼入法等方面阐述影响吾国传统社会意识形成的传承因素,并不忽视制度后面的概念,真正做到见微知着。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联系,它与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反映了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吾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二者是儒家意思形态的核心,是吾国社会的基础,也是吾国法律所注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
对于本书在传统社会现实形态上的考证,此处暂不赘述。且讨论传统的意思形态的演变以及其对现阶段吾国法律思想的影响。总所周知,吾国虽然已然迈进了21世纪,吾国现阶段的法律制度早已得到长足的发展。主导社会的思想文化也随着西方文化的大量涌入也逐渐脱离了吾国传统的藩篱。但这一过程是剧烈的、不自主的同时也是畸形的。再加上现阶段社会发展的极度不平衡,在城市地区随着普法活动的深入或领导的重视或可缓解,但现实生活中仍然发生了那么多危害社会的恶性事件。而同时在吾国广大农村地区,根本没有现阶段先进法律意识观念的存在,主导他们生活的还是数千年来的老一套。
而在吾国历史上,凡是涉及法律思想方面问题的争辩,就难以绕开儒法而家的争辩。儒家讲道德、法家讲法律;儒家是德治、而法家是法治。显而易见的是二者在实现方式上是不同,而其在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上是共通的。若将法分为准则法与技术法,则儒法二家所争论的实际上集中于技术法层面,在准则法层面上其实是一致的,如《礼记。经解》云:“礼之于正国也,犹衡之于轻重,绳墨之于曲直也,规矩之于方圆也。故衡诚县,不可欺以轻重;绳墨诚陈,不可欺以曲直;规矩诚设,不可欺以方圆;君子审礼,不可欺以奸诈。”而法家的代表管子曾云:“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夫钜不正不可以求方,绳不信不可以求直。”二者俱言绳墨规矩,所谓的绳墨规矩其实就是社会的准则法。要求许多文集上关于“礼”或者“法”的概念其实是没有区分的,因为二者并无实质上的差异。德与法,同是行为规范,儒家的行为规范是道德,而法家的行为规范又何尝不是道德。
而在技术法层面,二者由于在实现方式上的不可调和而出现了矛盾。儒家的道德规范是“礼”,其方法重在教化,重在对人的心理改造,使人的心良善,其认为这是最为彻底、最积极的方法。教化的价值在于“绝恶与未萌,而起敬与微妙,使民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是百姓没有作恶的动机,教化既成,人心可正,永不为恶,如此社会便可长治久安。而法家的目的在于禁奸,对于劝善并无大兴趣。法家更愿意以刑来达到法治的目的,或可言实现法家的道德规范。管子云:“行令在于严罚”。韩非子云:“严刑重罚者,民之所恶也,而国之所以治也”。重刑可使人畏怯慑服,不敢以身试法。虽言重刑,但究其最终的目的,实者在于“以刑去刑”之目的。
儒家以礼伟维持社会秩序之行为规范,法家以法律为维持社会秩序之行为,儒家以德教为维持礼之力量,法家以法律制裁为推行法律之力量,儒法之对抗由此可见。但至于汉后,由于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革,法儒两家的融合,汉以后的儒者虽主张德教,却绝不排斥法律、也不反对以法作为治世的工具,而是把握住立法的机会,以礼的原则和精神,附以法律的制裁,达到“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的目的。法家在准则法层面既与儒家思想本无实质差别,在技术法层面上又被儒家的礼所取代。最终导致法家在历史上的名存实亡。其在技术法层面所强调的一些原则也渐渐消弭于历史的长河,所遗留的一些价值观念唯有积极迎合与儒家之谓善的追求才得以苟延残喘。
儒家思想由于得到历代统治者的青睐而在吾国传承了数千年,儒生开始成为读书人的代名词。吾国法律法律儒家化的车轮开始启程,加上佛家思想的传入,从此吾国的法律思想史揭开了法律儒家化、法官儒生化、民众法律思想鬼神化的序幕。恰如冯友兰所言:“李斯受荀卿之学,佐成秦治。秦之法治实法治之儒家一派学说之所附系。《中庸》之“车同轨,书同文,行同伦”,为儒家理想之制度,汉承秦业,其官制法律亦袭用前朝。遗传至晋以后,法律与礼经并称。儒家《周官》之学说悉入法典。夫政治社会一切公私行为莫不与法典相关,而法典为儒家学说的具体实现。故两千年来民族所受儒家学说之影响最深最巨者,实在制度法律公私生活之方面;而关于学说思想方面,或有不如佛道二教者。”传统吾国在小农经济为主体的社会形态以及以宗族血缘为联系的社会联系使得各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的差异并不突出。在统治者大力推广儒家法律思想的背景下,儒家法律思想迅速在各地普遍地适用,并深入人心。
直到清末法制变革,“庚子之乱”之后,经刘坤一、张之洞于光绪二十七年五月及六月两次会奏变法之后,上谕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拖尾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这部新律,才把我国数千年的传统精神予以修正。官秩服制良贱等阶级的废除是对施行了千年的儒家法律思想,即“礼”的严重挑衅。(www.xindetihuiya.com)是一次在准则法层面上的重大革新。但终究与当时的道德观念发生严重的冲突,之后附加的《暂行章程》,已然把《新刑律》的精神徒然阉割。由此可见传统的儒家法律思想与西方法律思想的冲突的水火不容。
西学东渐的逐渐深化,对于在儒家思想藩篱浑浑噩噩千年的民众而言无疑是一次机会。但在在西学东渐的过程中,由于不同时期各种不同的原因,使西方哲学常常陷入跌宕起伏的困难境地,因而没有取得本来可以取得的学术成果。如知道现在已经出版的西方哲学家的全集,也只有很少的几部。研究西方哲学时一般介绍性的多,深入论述性的少:简单移植的多,创造性吸收的较少:在比较与伙同研究中粗浅的比较与表层的会通较多,有深度的比较与能超越的会通较少。透过论着,可以看出我们对西方哲学的认识,总得说,长时间还停留在表面的与较浅的层次上,像印度哲学那样在吾国扎根下来进行繁衍的西方哲学不多。五四新文化运动,“民主”和“科学”的启蒙,虽然也热闹了一阵子,但在当时的吾国真正接受了德赛二先生的又有几个呢?陈独秀曾指出“其数目几乎不能列入统计”。再如,马克思主义启蒙也没有避免启蒙不力的这个观点,因为“五四”以后,随让马克思主义得到了广泛的传播,但吾国共产党成立后便卷入积累的革命斗争,加上“中国马克思主义启蒙在国际教条主义影响下”。因而,取得政权后怎样通过*实现现代化,思想上的准备与理论上的修养都“是不够的”。
作为西方社会走向现代化的理论总结,体现时代精神的近现代西方哲学的曙光,虽然有不少先觉者觉醒与奋起,但是对于整个中华民族,多数人还在它的影响之外,由此带来的消极后果是,是国人长期在小农经济基础上建立的思想观念与思维方式,在传统惰力的束缚下难以解放出来,使吾国“走出中世纪、迈向现代化”所需要的理性觉醒与成熟。即文化变迁迟迟不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