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两会关于70年房产权解读,两会关于房产权提案解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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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两会关于70年房产权解读,两会关于房产权提案解读

房地产税与房产税有很大的区别。房地产税的征收对象包括了房屋和土地两块内容,要求民众为一块并不具有所有权的土地纳税,这在税理上是很难说通的。

全国人大正在研究和起草文件的这一税种名为房地产税,这与最近几年在房地产调控中持续提起的房产税有很大的区别。

1951年8月,当时的政务院公布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并在城市征收这一税种。1973年,为简化税种,将已经缴纳工商税的企业所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只对有私人房产的城市居民、外国侨民继续征收这一税种。1986年,国务院发布房产税暂行条例,原来的房地产税改为房产税,这一字之改是为了适应1982年公布的宪法中城市土地属于国有的规定,既然城市居民不再拥有私人产权意义上的土地,向其征收房地产税就失去了法理依据。


现在有关方面决定将房产税改为房产地税,要求商品房业主为其所属房产连同其房产所依附的土地支付税赋,这可以理解为是一种“返璞归真”。但是,相比于原先的房产税,房地产税的推行面临着更复杂的困境。

顾名思义,房地产税的征收对象包括了房屋和土地两块内容,但是,现在商品房的土地并不是无偿划拨,而是通过招拍挂已经实现了财产权转移。当然,房屋作为一种大宗商品,即使房主拥有了对土地的完全产权,由于土地具有稀缺资源的禀性,因此国家仍然有理由要求房主纳税。然而,我国房地产市场上的土地虽然是通过市场化的拍卖进入市场的,但国家出让的只是70年的使用权,这意味着房主支付的地价更准确地说应该是这块土地70年的承租费,而不是与拍卖相对应的土地买入费。显然,要求民众为一块并不具有所有权的土地纳税,这在税理上是很难说通的。

在几年来的房地产调控中,房产税是被作为一个可以遏制房价的工具而提上议事日程的,但实际上,国家目前在房地产市场上通过土地拍卖和房屋在建造、销售过程中的税收所获得的收益,已占到房价的六成左右,在这个基础上再征收房产税,只会造成房价的进一步走高。

将房产税改为房地产税,本是让市场回归正途的一个重要举措,但前提是需要改革现行的土地拍卖制度,否则房地产税的立法很可能沦为空中楼阁。而推行这样的改革并不容易,它需要啃下一系列的“硬骨头”,包括一些地方政府在这个市场里已经固化的利益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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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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