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职工探亲假路费的报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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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办[1981]36号)及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11号)等文件的规定,现由本站编辑整理某单位职工探亲路费的报销具体规定,以做参考。

一、报销条件

凡工作满一年的全民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报销探望配偶路费;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报销探望父母路费。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可报销一次探望配偶路费。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可报销一次探望父母路费。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可报销一次探望父母路费。

二、报销标准

1、职工探亲往返车船票开支标准

(1)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销硬席座位费。

(2)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3)确属需要乘坐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

(4)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2、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其工资额计算基数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给予报销。其计算基数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

三、报销办法

1、职工个人填写《出差旅费报销单》并附上票据交人事组织部审批后到计划财务部报销。

2、报销时间截止到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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