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公积金新政策关于贷款年限与额度计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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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承办贷款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自住住房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设住房(房改房)、二手房、拆迁安置房等。

2.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制定和调整贷款政策,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等。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拟定贷款政策;负责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协议书》,并对受委托银行贷款业务进行监督和考核;负责本行政区内贷款的受理、审核和贷后管理工作。县(市、区)分中心、管理部根据管理中心的授权负责辖区内贷款的受理、审核和贷后管理工作。

注:本办法适用于在保定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并办理贷款的职工本人、配偶、共同还款人,担保人,各受委托银行,各相关单位等。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1.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情况、购建住房价格、借款时限、还款能力及信用情况等综合确定,但不得超过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符合政策规定。

2.贷款期限:

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不能超过房屋使用年限);借款人贷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借款人自贷款之日起到退休时不足30年的,其贷款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后5年(以出生年月为准)。

3.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贷款,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算;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第二套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贷款利率的1.1倍。

组合贷款

1.组合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组合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职工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额度不足时,不足部2.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时需与受委托银行为同一家银行,即需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还需符合受委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

3.管理中心与承办组合贷款业务的受委托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并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4.组合贷款最高额度由管理中心确定,受委托银行贷款额度在管理中心确定的组合贷款最高额度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差额之间自行确定。

5.组合贷款中,受委托银行贷款期限、还款方式须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还款方式一致。

6.组合贷款手续,按照《组合贷款实施细则》具体办理。

住宅公积金贷款额度公式:

贷款申请人及爱人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之和÷实践缴存份额×12(月)×0.45(还款才能系数)×贷款期限(最长可贷年限)若夫妻两边缴存份额不一致的,按份额较高的一方断定实践缴存份额。不高于按贷款申请人及爱人还款才能断定的贷款限额。申请公积金贷款还应满足月还款/月收入不大于50%(其间:月还款包括已有负债和本次负债每月还款之和)。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核算,要根据还贷才能、房价成数、住宅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四个条件来断定,四个条件算出的最小值即是贷款人最高可贷数额。核算方法如下:依照还贷才能核算的贷款额度核算公式为:

[(贷款人月工资总额+贷款人所在单位住宅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才能系数-贷款人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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