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租房提取条件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北京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规范租房提取金额
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职工租住商品住房,只提供无房产证明的,每人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500元。如职工除提供无房产证明外,同时还提供租房合同及实际房租支出发票,经审核无误,可按照“每次可提取申请日前3个月内的住房公积金,且每月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本人月缴存额,也不得超过月房租实际支出”的流程办理。
三、规范提取办理流程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按照租房提取流程办理,具体提交的提取材料详见附件。
四、提取时间及方式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职工可每年提出一次提取申请,提取资金每季度转入本人银行账户。提取满一年继续提取的,职工需重新申请提取。
五、进一步打击违规提取
(一)管理部发现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应立即终止正在执行的住房公积金提取。
(二)利用虚假材料套取住房公积金,违规职工应承担下列后果:
1.管理部将职工违规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单位对职工予以批评或者做其他处理。
2.违规职工的个人信息记入管理中心“个人不良信息库”,同时记入北京市有关征信系统。
3.自违规发现之日起三年内管理中心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三)单位协助职工套取住房公积金,违规行为记入管理中心“缴存单位不良信息库”,同时记入北京市有关征信系统。
六、其他
本通知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之前颁布实施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需提交的材料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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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需提交的材料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需提交如下材料:
1.《提取申请书》;
2.房屋租赁合同;
3.支付房租费发票或收据;
4.申请提取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职工配偶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上述材料及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租住商品住房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租住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需提交如下材料:
1.《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承诺、授权书》
职工授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请房产管理部门进行信息核查,核实职工及配偶在北京行政区域内无自住住房,打印《查询结果告知单》;
2.《提取申请书》;
3.申请提取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注:《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承诺、授权书》、《查询结果告知单》样本详见公积金中心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