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积金缴存比调整以及公积金提取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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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5月11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书记、主任王春芳做客“民生在线”,曾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当日网民参与人数22572人次,提问较多,现场无法全部回答。近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织工作人员又集中进行了“二次答复”,对于11日网谈现场没有当场回答完的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公积金贷款】

首套房最高能贷60万二套房最高能贷50万

网友提问“咱们现在公积金贷款,一个人能贷款多少,夫妻一共能贷款多少?是不是做了调整,下降了吗?”王春芳回答说,公积金贷款额度是根据申请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正常缴存余额、可贷年限、偿贷能力、贷款次数、房屋类型及总价款等因素综合确定。

按照青岛市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首次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首次贷款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35万元。二次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二次贷款购买再交易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借款申请人仅本人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的60%,即,首次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为36万元;首次贷款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为21万元。二次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为30万元;二次贷款购买再交易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为18万元。

有网友咨询:为什么购买商业住房不能提取公积金?王春芳回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才能提取公积金。所谓“自住住房”是指提取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拥有产权的住房。职工无论购买或建造住房,目的都是为了自住,对于投资、增值或其他商业目的的支出,不能从住房公积金中支付。对于所购房屋规划用途为“商业”的,不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公积金缴纳】

青岛缴存比或不能超过12%单位和职工不应低于5%

前一阵,有媒体报道,全国建设部通知单位缴存公积金的比例要降低,统一在12%以下,有网友对缴存比下降表示担忧。王春芳表示,按照国家和山东省的要求,自5月1日起,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由于山东省政府拟发布实施文件尚在会签流转过程中,青岛市在收到上级文件后,将严格执行上级规定。

新成立的公司,如何缴纳公积金呢?王春芳表示,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不超过12%。

对于已经离职了,但是还没有找到新单位的市民,王春芳也在公积金缴纳方面给予建议:根据规定,离职后暂未找到新单位的,应由原单位将您的公积金账户办理封存手续。如市民目前是自谋职业,可按照自由职业人员的条件自行缴存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提取】

退休市民可以全部提取农民工可提取翻建自住房

有网友问:“我公积金贷款没有还清,能提取公积金余额用于还商业贷款吗?”王春芳表示,根据规定,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偿还本市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原件(偿还住房贷款的银行存折或加盖银行印章的住房贷款还款明细)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提取手续。

退休市民提取公积金时,可将账户余额全部提取。但应提供离(退)休证原件或经区(市)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审批表原件,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应提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身份证明或者提供已享受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证明。

另外,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或房屋所有权原件以及付款发票或收据原件。

【公积金还款】

公积金可偿还异地商贷连缴3个月可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

有网友现在在青岛工作,想要用公积金还外地的住房贷款,但公积金管理中心曾给予的答复是,户口不在房屋所在地不能提取公积金。

对于这种情况,王春芳给予建议,根据规定,偿还异地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银行出具的还款明细原件(偿还住房贷款的银行存折或加盖银行印章的住房贷款还款证明)、购房合同原件、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房屋坐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还应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地在该房屋坐落地的证明(户口薄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证明)原件。另外,5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青岛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夫妻双方可分别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青岛公积金提取新政策:住房消费提取30.38亿】

日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于建国做客“民生在线”时介绍,今年来,我市公积金缴存覆盖面不断扩大,缴存额稳步增长,1-4月份全市共收缴公积金56.1亿元,同比增长17.03%;共提取公积金38.17亿元,同比增长27.45%,其中住房消费提取30.38亿元,同比增长28.46%,占提取总额的79.58%。

于建国介绍,为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机制,自今年5月1日起,我市调整了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有关政策。提取条件方面: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夫妻双方可分别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提取额度方面: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交纳的房租;租住本市其他住房的,每人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超过6000元;租赁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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