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住房公积金使用提取新政策
今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全面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进一步维护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切身利益,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调整优化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自今年起,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5年内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子女账户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使用商业银行按揭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款比例均调整为所购住房总价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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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规范提取使用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宁房改[2013]3号)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调整全区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业务办法的通知》(宁建(金管)发[2015]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二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职工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租住房屋的;
4、10年以上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需装修自住住房的;
5、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工作地有一套自住住房且需要支付物业管理费的;
6、生活困难,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及失业保险金的;
7、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8、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患重病、大病的。
第三条职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1、办理了退休手续的;
2、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工作单位跨市发生调动或到外地学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5、在职期间触犯刑律被判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6、到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7、在职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8、下岗、失业未重新就业,造成家庭严重困难的。
第四条职工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职工提供质押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五条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的,在未清偿前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第六条职工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期间如出现三次(含)以上逾期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七条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章提取额度和期限
第八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人及其配偶在三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额不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的支出。
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时,一次性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可凭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申请提取其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购、建住房价款总额。
第九条职工购买征(拆)迁安置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只限于提取房款补差部分。
第十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使用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偿还一个月后,即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贷款,以后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但当年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正常偿还贷款本息;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偿还一个月后,可以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由职工自由选择还款方式。
第十一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额度按照租住房屋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不超过12元计算,年提取总额不超过1.5万元。以后根据当地房租市场价格进行调整。每年可提取一次。
第十二条缴存职工10年以上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需装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按照每平方米不超过800元计算,提取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每年只能就一套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本年度应付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四条职工生活困难,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及失业保险金的,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第十五条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第十六条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因患有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可以提取本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住院总费用的个人支付部分。
第十七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当本人账户余额不足时,可提取夫妻双方账户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到账户余额的百位。
第十九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的,均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提取所需材料
第二十条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1)单位介绍信;(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正式税务发票原件及复印件;(4)提取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需提供:(1)单位介绍信;(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房屋买卖契约原件及复印件;(4)提取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为父母、子女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或二手房的,除提供第十九、二十条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建造、翻建住房的,需提供:(1)单位介绍信;(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4)土地证、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5)支付费用凭证原件及复印件;(6)提取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1)单位介绍信;(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由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原件及复印件;(4)提取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购买征(拆)迁安置房的,需提供:(1)单位介绍信;(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征(拆)迁补偿协议(在购房合同中载明补差面积、金额等情况的可不提供该协议)、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4)提取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的,需提供:(1)单位介绍信;(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借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异地贷款还需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周内打印的、加盖银行业务印章的能显示贷款基本信息的还款明细表);(4)提取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需提供:(1)单位介绍信;(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借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5)一周内打印的、加盖银行业务印章的显示贷款基本信息的还款明细表;(6)提取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偿还住房贷款提取已建立提取电子档案资料的,再次办理提取时,不再提供借款合同、借款凭证。
第二十九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1)单位介绍信;(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缴纳房租税务发票原件及复印件;(5)提取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第三十条租住商品住房的,需提供:(1)单位介绍信;(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夫妻双方无房屋信息证明;(4)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5)纳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6)提取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装修房屋提取的,需提供:(1)单位介绍信;(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房屋产权证、房屋装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费用预决算原件及复印件;(5)费用纳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6)提取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支付物业管理费提取的,需提供:(1)单位介绍信;(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房屋所有权证书(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应提供购买合同和购房发票);(4)物业管理费缴纳发票;(5)提取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生活困难,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及失业保险金提取的,需提供:(1)单位介绍信;(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书》及《下岗证》、《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4)提取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第三十四条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的,需提供:(1)单位介绍信;(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造成突发事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4)提取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第三十五条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因患有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提取的,需提供:(1)单位介绍信;(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经市(县)二级以上医院门诊办公室盖章确认的、一年之内的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重大器官移植、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良性脑肿瘤、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等23种重大疾病(或者患有其他重大疾病住院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的门诊诊断证明书原件与复印件;(4)医疗保险支付的住院费用凭证原件及复印件;(5)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提取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第三十六条符合第二条提取条件、需提取夫妻双方账户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配偶单位介绍信、夫妻关系证明、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七条职工退休提取的,需提供:(1)单位介绍信;(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退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提取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需提供:(1)单位介绍信;(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提取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第三十九条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需提供:(1)单位介绍信;(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提取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第四十条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提取的,需提供:(1)单位介绍信;(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提取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第四十一条职工工作单位跨市发生调动或到外地学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的,需提供:(1)调出单位介绍信;(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任职文件或调令复印件;(4)提取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或调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接收函)。
第四十二条职工在职期间触犯刑律被判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的,需提供:(1)单位介绍信;(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4)本人授权公证部门出具的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由其配偶办理提取的可不提供授权委托书);(5)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提取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第四十三条职工下岗、失业未重新就业,造成家庭严重困难提取的,需提供:(1)单位介绍信;(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下岗证、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4)提取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第五章提取程序及时限
第四十四条职工凭提取凭证及相关资料,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单位不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职工可以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五条职工持提取证明及相关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资料符合规定情形,现场办理,需提交会议研究或需调查的,3个工作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不准予提取的,要向申请人书面告知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六章提取监督
第四十六条职工有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利息,不执行的,通过法律途径追缴。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由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