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危房改造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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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零星危房改造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2011年10月,住建部正在联合各个部门,研究修订公积金条例工作中,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规定。2013年部分城市出台办法,允许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取公积金救急。

10月,三部门发文,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1月,三部门发文明确,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不需提供完税证明和租赁合同备案。

近年来,各地大力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成片危旧房陆续完成改造,但分散的零星危险住房因种种原因未进行改造,存在安全隐患,也影响城市景观。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省住建厅日前出台了《推进城市零星危险住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即日起施行。

意见要求,各市、县(区)政府要组织对本辖区内零星危房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零星危房档案,制定零星危房改造计划,分步推进实施。

零星危房的业主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视同翻建或大修住房,可按照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有关规定,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也可按照当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零星危房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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