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新规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2011年10月,住建部正在联合各个部门,研究修订公积金条例工作中,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规定。2013年部分城市出台办法,允许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取公积金救急。
10月,三部门发文,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1月,三部门发文明确,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不需提供完税证明和租赁合同备案。
郑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新规月还款额不得超家庭收入60%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通知,根据省住建厅、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出台的《河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决定调整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还贷能力的认定标准。新规从1月1日起执行。
一是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月还款额占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60%。
二是借款人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账户状态正常的,按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最新月缴存基数之和认定家庭月收入;借款人属于未婚、未再婚或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的,按借款人本人住房公积金最新月缴存基数认定家庭月收入;经房管部门登记的共有权人,如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其缴存基数可与借款人缴存基数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