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计算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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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所得税时,纳税人易陷入两个误区,一是按照限额计算可扣除公积金金额;二是忘记调整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虽然公积金最高可以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以及最高20%的比例缴纳,但个人所得税承认可扣除的只是上一年度该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不能超过上一年度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12%的部分。公积金个人所得税计算的误区:

误区一:按照限额计算可扣除公积金金额

例:某公司员工小李,当月工资10000元,公积金缴存基数为9000元(小李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为20%,单位缴纳公积金为9000×20%=1800(元),个人缴纳公积金为1800元,合计3600元。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3倍是4000×3=12000元,因此,缴存基数9000元未超过税务上规定的上限,但是公积金缴存比例超过了上限12%。不考虑其他因素,计算小李个人所得税。

有些企业是这样计算的,公积金扣除限额=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12%=4000×3×12%=1440(元),实际缴纳为1800元,因此不可扣除金额为1800-1440=360(元)。

小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000-1800)+360×2-3500=5420(元),这样计算是错误的,正确的算法是:公积金可以扣除的金额=9000×12%=1080(元),实际缴纳1800元,因此不可扣除金额为1800-1080=720(元)。

小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000-1800)+720×2-3500=6140(元)。

为什么第一种算法是错误的,因为财税〔2006〕10号文件规定,“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也就是说,小李可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公积金=缴存基数×12%=9000×12%=1080(元),其中9000元的缴存基数并未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符合文件规定,可扣除金额1080元是正确的,而不能再用12000×12%来计算可扣除金额。

如果超过了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假设为15000元,则公积金可扣除的金额为12000×12%=1440(元),是第一种算法中的限额。

因此,公积金可扣除的金额,不是所有情况均按照“最高限缴存基数×最高限缴存比例”来计算的。

到底应该如何计算呢,笔者看到有人列出了很多种情况来说明如何计算,其实不用那么麻烦,笔者总结了以下公式:

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可扣除的金额=(“实际缴费基数”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较低者)×(“实际缴费比例”与“12%”较低者)

按照上述例子来验证,“实际缴费基数”是9000元,“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是12000元,较低者是9000;“实际缴费比例”是20%,较低者是12%,因此,公积金可扣除的金额=9000×12%=1080(元)。

再验算一个,假设缴存基数为15000,超过了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2000,缴存比例为5%,则“较低者12000”ד较低者5%”计算可扣除金额,而不能用12000×12%这种计算限额的方法。

其他所有的情况均可按照上述公式计算,限于篇幅不再赘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验算一下。

误区二:忘记单位缴纳公积金的调整

财务部门的实际工作中,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一般就是用工资减去个人缴纳社保费,个人缴纳的公积金后的余额去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对于单位为个人缴纳公积金超限不能税前扣除的情况比较陌生,常常忘记这部分的调整。

据上例,不可扣除的金额为1800-1080=720(元),这只是个人的部分,还有单位的部分720元也要计算,单位为个人缴纳公积金1800元,只能扣除1080元,也要调增720元。注意财税〔2006〕10号文件中的“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因此,不能只调整个人缴纳部分,还要注意单位缴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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