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使用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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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公积金开户建立

各单位业务人员先到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领取开户表册,按表册内容一式三份填制,并带单位转帐支票(或现金)交“中心”审核缴交基数无误后办理开户缴款手续,次月应按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中心”为单位提供开户建立住房公积金帐目的单位和职工缴款账号。

二、住房公积金汇缴程序

各单位业务人员汇缴住房公积金时,提供住房公积金汇缴书、汇缴清册一式三份及单位转帐支票(现金,市财政拨款单位只需提供相应表册),经“中心”审核无误后办理月汇缴业务。单位有人员变动时需同时提供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三份。各单位应于每月1?28日(小月25日)按时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业务。

三、住房公积金补缴程序

对新调入职工缺月的住房公积金或调入巴州的职工原单位转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业务人员需提供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一式三份,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一式三份,和转帐支票或现金,经“中心”审核无误后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补缴业务。

四、住房公积金转移

单位职工属本州内调动工作者,原单位业务人员应在本月减少本职工汇缴,次月带职工调令复印件和单位印鉴到“中心”,经“中心”审核无误后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对职工原单位、新单位不在同一银行汇缴住房公积金的,“中心”办理职工账户合并业务。

五、住房公积金封存

职工因停薪留职、离职等原因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未复薪、未找到新单位或在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时,单位业务人员在本月汇缴时,填写变更清册减少职工汇缴,经“中心”审核无误后对职工作封存业务,职工住房公积金本息在原单位暂时封存。

职工辞职或被辞退,职工与单位签定协议并得到一定补偿而离职的,外地户口的职工离开本州而未在外地就业的、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单位业务人员在本月汇缴时,填写变更清册减少职工汇缴,并提供职工相应手续,经“中心“审核无误后办理在“中心”集中托管户封存业务。

封存期间职工住房公积金仍按规定计息,待符合支取、转移、销户条件后,再办理相应手续。

六、住房公积金销户支取

单位职工因离休、退休、调出本州或死亡等原因需支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减少汇缴并作封存业务的次月,单位业务人员需提供申请和相应的文件复印件、单位收款收据、单位印鉴到“中心”,经“中心“审核无误后办理职工销户支取业务。

七、住房公积金部分支取

职工因购买、建造大修、翻建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同时职工需提供住房相关文件及付印件、支取申请,由单位业务人员带相应手续及单位收款收据、单位印鉴到“中心”,经“中心”审核无误后办理住房公积金部分支取业务。

八、住房公积金账户分、销户

因单位撤销、变更、合并、分解需撤销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时,单位业务人员需向“中心”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及申请报告交“中心”,经“中心”审核无误后办理单位销户、合并、分户业务。

九、各单位业务人员在每年7月1日住房公积金年度终了,应于7月内及时和“中心”核对本单位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经核对无误后,向“中心”返还对帐回执,方可办理下一年度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

十、支取额度:支取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住房公积金结转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以上各项业务,单位给“中心”提供的所有表册应加盖单位印鉴(除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例外),请各单位业务人员认真填写业务表册,涂改无效。各表册应填写制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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