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再次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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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下调为20%;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30%;将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贷款人缴有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2倍调整为20倍。

18日,记者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到,为进一步提高我区缴存职工住房的消费能力,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我区将分别从五个方面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进行调整,包括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20%;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30%;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贷款人缴有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2倍调整为20倍等。

连续缴满三个月可用公积金支付房租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自治区财政厅、人行拉萨中心支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发挥我区住房公积金作用的通知》(藏建金监管【2015】112号)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别从将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下调为20%,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30%;将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贷款人缴有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2倍调整为20倍;将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的,其购买住房所提供的合同和首付款发票应是自签订(或出具)之日起两年内调整为三年之内;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私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不含周转房),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次所提取金额不超过应付的房租金额);进一步转变作风,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五个方面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进行调整。

足额缴满6个月以上可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此外,该负责人介绍,对于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以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虽然我区住房公积金门槛降低了,但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不能降低,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加强自身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该负责人说,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要充分保证缴存职工的贷款需求,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不得以沉淀资金已转为定期存款或贷款指标用完等理由限制缴存职工贷款。要认真开展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工作,公开办事程序,加大社会监督力度。该负责人表示,为从源头上避免重名重姓业务错误和不良社会影响,各中心要高度重视职工身份证信息采集、绑定工作,该项工作在今年年内至少达到80%,剩余的最迟在年底前要全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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