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公积金新政实施 贷款及提取条件的变化
烟台公积金新政10日实施 贷款及提取条件有变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民生、服务发展的职能作用,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简化办事程序,应广大缴存职工提取及贷款等方面的要求,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利民惠民新举措,于4月10日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实施。
一是扩大提取范围。
为让更多职工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优惠政策,管理中心响应群众诉求,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允许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和失业2年以上等3类职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是放宽提取时限。
为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方便广大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取消原来在每年10月、11月集中办理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限制,调整为正常还贷满12个月后随时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多次提取的,每次提取时间须间隔12个月。一次性提前还清住房贷款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限放宽为贷款结清1年内均可办理。
三是调整贷款条件。
为进一步满足改善性购房需求,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停止执行原“对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家庭,结清原住房公积金贷款5年内(含5年),不予办理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