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最低工资标准新规定,平顶山调整是否包括五险一金
根据省有关规定,平顶山市最低工资标准再次上调。从7月1日起,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400元调至1600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250元调至1450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100元调至1300元。
自7月1日起,我市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5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元。
据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科长赵郑宏介绍,市区、石龙区和舞钢市为一类行政区域,宝丰县、郏县为二类行政区域,叶县、鲁山县为三类行政区域。各类企业应认真贯彻落实我市最低工资规定,按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标准,违者将严肃查处。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三险一金”中的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即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加班费不能计入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月薪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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