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农村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东莞农村宅基地可以买卖吗 (二)
第三十二条 农村(社区)集体在建设前应制定具体配售方案,经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配售价格不应低于建设总成本,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民公寓的配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分配安置后的多余房源由农村(社区)集体保留待分配安置,或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成本价收购。
第三十三条 坚持按照建新拆旧的原则建设农民公寓。申请入住农民公寓的村民家庭要与村(社区)签订原有宅基地及房屋回收协议。同意交回的原有宅基地,由农村(社区)集体依法依规收回作为集体建设用地。地上房屋按市场评估价,折抵新建公寓购房款后,收回作为集体资产,造册建立台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协议履行监督的责任。
建设农民公寓拆出的旧村用地,应严格按城镇总体规划和旧村利用改造规划规定的性质使用,可用于发展二、三产业,鼓励用于建设公园、绿地等开敞空间,增加城镇公共空间,或用于建设市政设施和公共设施,改善城镇的环境。
第三十四条 农民公寓由市国土局、市房管局按有关规定办理整宗地土地登记和整幢房屋产权登记。《房地产权证》的房屋性质填写:农民公寓。所有权来源填写:自建(分配)。农民公寓不得销售、转让、出租、抵押。确需转让的,由所属村(社区)按其成本价回购。
第三十五条 农民公寓小区建成使用后实施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可由农村(社区)集体自行提供,也可引入社会物业管理机构提供。物业管理费用和公寓维修费用由购房户负担,独立建账核算。公寓小区内修建的配套商业门店等经营性设施,其收益作为农村(社区)集体收益账目管理。
第四章 农民安居房建设
第三十六条 农民安居房包括以下三种形式:
(一)个人建房:在原有宅基地上按照一定的标准改建、扩建、翻建的住房;因原有宅基地被政府征用、征收或因自然灾害灭失的,需在村内空闲地异地重建的住房。
(二)联户建房:在政府的统一规划下,由农村(社区)集体统一安排,组织符合条件的农民在现有宅基地上通过自主联合、共同出资建设的住房。
(三)解困房:村(社区)以收购、租赁等形式统筹房源,用以安置有住房困难的农民的住房。
第三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需要改建、扩建、翻建住房的,可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申请:
(一)同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户建房,且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
(二)因改变房屋功能布局、增加建筑面积,且不突破原有宅基地面积需要改建的。
(三)所分配宅基地总面积不超过我市规定标准、且已建宅基地面积不超过所分配宅基地面积的80%需要扩建。
(四)原有住房属于危险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的。
(五)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
本款中的危险住房,是指根据我国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经专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属D级,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需要异地重建的,可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
(一)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
(二)原有住房因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而被拆迁、总拆迁户数未达到一定规模的。
第三十九条 个人建房异地重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用于异地重建的地块应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未列入“三旧”改造规划、未在已征转的国有土地范围内。
(二)实行异地重建安置前后,所在村(社区)宅基地总面积应该保持不增加。
第四十条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申请异地重建住宅的,村(社区)应当与申请人签订合同。异地重建的申请人领取宅基地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后,应交回旧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并注销原土地登记后,凭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和相关规划报建材料,办理新的房屋权属登记。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应当注明“异地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