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才引进补贴政策及落户政策条件详解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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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办法》所称“高技能人才”,是指在工作一线从事技能类职业、工种的技能人才,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或者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级或者省部级技能类人才表彰、国家级技能竞赛金、银、铜奖或省部级技能竞赛金奖或一等奖。

技能类职业、工种的范围,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订并发布。

“引进人才”办理流程

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按以下程序办理:

中央在沪单位、市属单位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各受理点进行单位审核及现场申报;其他单位到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进行单位审核及现场申报。

1、用人单位注册:在21世纪新高考网上进行单位信息注册、并填写相关信息。(首次申报时)

2、用人单位在网上登录填报引进人才申请信息,确认后打印《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表》并盖章、签字。用人单位备齐单位和个人的相关书面材料后,到指定受理点进行现场申报。

3、未通过审核的用人单位,首次申报时应到指定受理点进行单位审核。(首次申报时)

4、未通过审核的用人单位,首次申报时应到指定受理点进行单位审核。(首次申报时)

5、市人才服务中心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正式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6、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7、审核通过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进行公示,时间15天

8、公示无异议的,由受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并办理相关手续。

注:单位审核时须携带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附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单位为分公司的,还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人事授权书。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业务流程示意图

“引进人才”申办材料

1、用人单位申请报告。

2、《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表》。

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4、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5、反映政治素质、能力业绩的相关材料。

6、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或职业资格证明。

7、与依据的申请条件相应的证明材料。

8、就业期间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9、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10、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11、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引进人才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者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等的有效房屋权属证明及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12、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注:一、“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是指合同期限在3年及以上,且自申办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及以上的有效合同。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或职业资格证明”,是指以下材料之一:

1、通过考试、评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评审表及聘任证明;

2、根据规定实行以聘代评的行业(单位)中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提供单位的聘任证明;

3、本市核发的(或外省市核发且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国家二级及以上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

4、经认可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引进人才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者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等的有效房屋权属证明及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是指以下材料之一:

1、引进人才本人或配偶在沪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2、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提供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以及户口簿上所有登记人员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证明;

3、居住在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等的引进人才,提供相应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4、确需暂时落户在市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的,提供同意落户的市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

其他相关政策要点

一、关于户口迁移

(十七)按照办法第十二条办理“户口迁移”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引进人才在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3个工作日后,持相关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2、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外省市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3、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及其他相关证明到落户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迁沪人员及其家属为农业户口的,按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政策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关于家属随迁

引进人才已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同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未成年子女”,是指16周岁以下的子女以及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16周岁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证明。

三、关于就业期间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在沪无工作经历且直接从外省市进沪的,提供外省市就业地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或在外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相应证明材料;已在沪稳定工作的,应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由受理人员进行信息查询,申请人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四、关于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结婚证或者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应明确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  

五、关于计划生育证明

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包括:

(1)已婚未育:提供已婚未育证明。

(2)已婚已育: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其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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