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法的主要内容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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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法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反洗钱工作的行政法律。这部法律的颁布和施行,将会极大地促进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将会有效地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 以下是新高考网小编搜集并整理的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反洗钱法分为总则、反洗钱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反洗钱国际合作、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三十七条。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范围

《反洗钱法》主要规范的是预防洗钱活动,目的是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在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可分为刑事和行政两个方面的内容。对洗钱活动的刑事制裁主要是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究洗钱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而预防、监控洗钱活动,是以客户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以及记录保存等制度内容,通过反洗钱资金监测实现其目标。反洗钱法着力于建立我国反洗钱预防、监控法律制度,属于行政法律制度的范畴。因此,本法所称的“反洗钱”仅限于对洗钱活动的预防。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实施预防洗钱活动的行为主体既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也包括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预防洗钱活动的对象为“洗钱活动”,即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活动。预防洗钱活动的内容,既包括反洗钱义务主体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根据本法建立并实施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也包括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进行的监督管理、调查和国际合作。

另外,通过反洗钱机制发现并切断恐怖主义融资渠道已成为各国反洗钱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为了加强对恐怖主义活动的预防监控,反洗钱法在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涉嫌恐怖活动资金的监控,适用反洗钱法。

(二)反洗钱监督管理

反洗钱工作涉及预防、发现、报告、分析、调查和打击,以及加强公众教育、提高反洗钱意识等多方面,是一项涉及多领域、多部门的系统工程。需要建立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等部门和行业的密切配合和共同参与。反洗钱法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确立了我国的反洗钱工作机制的模式为:确立一个部门为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国家的反洗钱行政事务,其他部门、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监督管理机制,以全面提高洗钱预防和监控能力。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行政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并同时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在反洗钱的具体监管职责分工上,反洗钱法注意与现行有关法律和做法相衔接,第八条对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即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国家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同时反洗钱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另外,为监控携带大额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出入境进行洗钱的行为,反洗钱法第十二条对有关部门的义务作了特别规定,海关应当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三)反洗钱义务

作为现代社会资金融通的主渠道,金融系统是洗钱的易发、高危领域。因此,实施预防洗钱的行为必须以金融机构主体,通过金融机构监测并报告异常资金流动,发现并控制犯罪资金。但是,金融机构并不是洗钱的唯一渠道,随着金融监管制度的不断严格和完善,洗钱逐步向非金融机构渗透。因此,反洗钱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同时,在第三十五条还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其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对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反洗钱工作的三项基本制度。

1、所谓客户识别制度,是指反洗钱义务主体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真实有效地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核实和记录其客户的身份,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及时更新客户的身份信息资料。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防范洗钱活动的基础性工作。借鉴有关客户身份识别的国际标准,结合我国的实践,反洗钱法第十六条对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义务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同时第十七条还规定,金融机构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委托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为保障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法第十八条赋予了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有关身份信息的职权。

2、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非法资金流动一般具有数额巨大、交易异常等特点,因此,法律规定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对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缺乏明显经济和合法目的的异常交易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作为发现和追查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其中,大额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对规定金额以上的资金交易依法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可疑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怀疑或有理由怀疑某项资金属于犯罪活动的收益或者与恐怖分子筹资有关,应当按照要求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反洗钱法第二十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在规定期限内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以作为发现和追查洗钱行为的线索。

3、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是指金融机构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保存一定期限。设立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有三个:一是作为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报告义务的记录和证明;二是可以为掌握客户真实身份、再现客户资金交易过程、发现可疑交易提供依据;三是为违反犯罪活动的调查、侦查、起诉、审判提供证据。对此项制度的具体内容,反洗钱法第十九条作了明确规定。参照国际通行规则,规定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自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为了使各项反洗钱制度成为义务主体日常运营机制的一部分,并使各项职责落实到具体的机构和个人,反洗钱法第十五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并要求金融机构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为保障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反洗钱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时,应当审查新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方案;对于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四)反洗钱行政调查制度

反洗钱行政调查是指在刑事侦查程序前,由有权机关依法对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予以核实和查证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及强制措施。金融机构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只是表明交易人涉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至于是否确实属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需要通过进一步的核实和查证。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安全、检察等侦查机关只有在立案后,方可进行侦查活动。但在现代金融高度发达的背景下,洗钱活动往往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而且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刑事侦查机关移送案件时,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仅有可疑交易报告和抽象的分析结论不符合移送要求。考虑到洗钱行为主要依赖于资金的划拨、转移,随着支付结算技术手段的不断发展,资金的划转和提取,无论是境内还是跨境,都非常便捷和迅速,尤其是跨境划转,一旦得逞,犯罪资金将难以被监控和追缴。为了有效解决紧急情况下犯罪资金转移、外逃等问题,因此,反洗钱法设置了刑事侦查程序前的反洗钱行政调查程序。法律规定了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反洗钱调查,并可采取询问、查阅、复制、封存和临时冻结等措施。

同时,为了避免权力滥用,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财产权利,法律严格限定了调查措施的行使条件、主体、批准程序和期限:一是只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才能进行封存,对涉案账户资金有可能转移至境外的,才可采取临时冻结措施;二是只有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才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并且必须报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三是临时冻结以二日为限。金融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冻结措施。

(五)反洗钱国际合作

为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履行我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维护我国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反洗钱法确立了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的原则,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的精神,并对人民银行在国际合作中的职责等作了授权性规定,以便于反洗钱国际合作的组织协调。同时反洗钱法规定的内容也充分考虑、吸收了其他国家、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为反洗钱国际合作、联合打击洗钱犯罪提供了一个平台。

(六)反洗钱与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反洗钱立法如何作到既要起到防止将非法资金转为合法资金,以及发现可疑交易的作用,同时又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避免影响正常的金融活动和经济活动,保障金融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顺畅进行,是立法过程中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为实现这一立法目的,反洗钱法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1、资料保密。反洗钱法明确规定,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2、使用范围限制。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3、设立统一的信息中心。为有效地打击洗钱犯罪活动,收集反洗钱信息是一个必要、有效的手段。但由于反洗钱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为避免收集信息部门的过于分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只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信息中心。4、违反本法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反洗钱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5、为了更好的预防洗钱行为,及时有效的控制洗钱资金的划拨、转移,法律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有权进行反洗钱调查,并可以采取询问、查阅、复制、封存和临时冻结措施。为了避免这一权利的滥用,保护单位和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反洗钱法严格规定了调查条件、主体、程序和冻结期限等。

(七)反洗钱信息中心

反洗钱信息中心在预防、监控洗钱活动,发现可疑交易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反洗钱法第十条规定,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这就确立了反洗钱信息中心作为我国统一的反洗钱情报收集和分析的专门机构,有利于对洗钱活动的打击。

(八)法律责任

为了惩处反洗钱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正常的经济活动秩序。反洗钱法对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以及金融机构,规定予以处罚。本法规定了以下几种处罚:1、对单位的处罚。对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和罚款处罚。对于罚款的处罚,可根据不同的情况,最低二十万元,最高五百万元。2、对个人的处罚。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和取消任职资格,禁止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以及罚款。罚款数额最低一万元,最高五十万元。

(九)特定非金融机构问题

反洗钱的义务的范围不仅限于金融机构,还包括非金融机构。对于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因此,反洗钱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作了明确规定。

对于非金融机构,具体应当包括哪些非金融机构或者从事哪些业务的机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还存在不同意见。另外,中国人民银行正在组织证监会、保监会等制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规定。可以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待条件成熟时再作具体规定。因此,反洗钱法在附则中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其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对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这也为今后的立法留有余地。

延伸阅读:解读反洗钱法

一、立法宗旨:预防反洗钱活动

《反洗钱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止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这一宗旨分三层意思:一是预防洗钱活动。二是维护金融秩序。三是遏止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现代社会的犯罪,绝大部分与钱财有关。敛财与犯罪交织在一起。因此,通过立法和施法,从钱财的流动或转移监测钱财拥有者的经营活动是否可疑或异常。监测者如果不能排除其行为的可疑或异常,就应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这样的制度安排其目的首先是防预性的。现代社会的财富,绝大多数表现为货币或以货币形式存在。因而金融机构最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转移犯罪所得及收益。如果金融机构建立起反洗钱的机制,就能有效预防犯罪活动。只有金融机构和特定的非金融机构采取反洗钱措施,才能搭建起一个过滤网,将可疑资金交易筛选出来,报告给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形成一个可疑资金的资料库。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对可疑资金汇总分析,向司法部门提供办案情报,使司法部门尽快查获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以达到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的目的。

二、科学设计:监管四原则

(一)一个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共管的原则

《反洗钱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

(二)相关信息共享的原则

《反洗钱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要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同时,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三)保密原则

《反洗钱法》用三个条文规范保密事项。本法第五条规定,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第六条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第七条规定,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四)反洗钱措施前置的原则

《反洗钱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新设立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应当审查新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方案。对不符合反洗钱法要求的申请,不予批准。

三、反洗钱的核心主体:金融机构

《反洗钱法》虽然将特定非金融机构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这符合国际反洗钱立法的发展趋势,但本法的反洗钱义务主体还是将金融机构放在最主要的位置。《反洗钱法》共有七章,有三章专门就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事项作出了规定。本法第三章从五个方面对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进行了规范,即金融机构建立反洗钱机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制度、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的报告制度及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情况。第四章的反洗钱调查,对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从金融机构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作出规范。第五章的法律责任4个条文有2个条文规定,金融机构未履行反洗钱义务将要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

四、特别安排:反洗钱调查

反洗钱调查是一项政策性、规范性很强的工作。为了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反洗钱法》除了要求对公民、法人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依法保密外,对调查核实的部门和程序也作出了规定;一是省级以上的机构才有权调查核实。二是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账务信息、交易记录或其他资料的,须经省级以上机构的部门负责人批准,方为合法。三是调查核实人员必须是两人以上,并且要持调查通知书和调查人员个人的合法证件。四是要做《询问笔录》,对需要封存的文件、资料,调查人员与在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查点清楚,开列清单一式两份并签字确认。临时冻结可疑资金是反洗钱调查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为了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反洗钱法》对此项措施的使用设置了严格的条件,即在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才能采取,且时限只有四十八小时。这就要求反洗钱调查人员一定要把情况调查准确,行动要快。

五、制度保障:反洗钱的法律责任

《反洗钱法》的第六章从三方面对反洗钱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范。一方面是对执法者执法行为的规定,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另一方面是对金融机构违法行为作出规定的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违法行为作了列举。并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违法后果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这两方面是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无论是执法者,还是金融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在2003年国家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中,明确中国人民银行负有“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2006年10月31全国人大刑法室主任在人大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重申,法律规定的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指的是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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