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方案,重庆公立医院取消编制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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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促进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发挥,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发)和《重庆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渝办发)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惠及老百姓”的要求,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以建立完善体现公益性的补偿机制、运行机制、监管机制为重点,以改革补偿机制为切入点,以创新医院内部管理、提升服务能力为抓手,以充分调动医院和医务人员积极性为支撑,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全面推进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促进区县级公立医院健康发展,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惠民利民。强化政府在规划、政策、投入等方面的责任,体现区县级公立医院公益性,努力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实现人人享有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注重公平,提高效率。正确处理好公立医院改革中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充分调动医务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使公平和效率有机统一。

――综合改革,突出重点。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调整收入结构、改革支付方式等为重点,推动区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

――循序渐进,鼓励创新。改革试点要与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充分调动医院和医生参与改革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探索创新,循序渐进实施。

(三)工作目标。

通过推进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形成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补偿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强化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促进医疗服务质量明显提高,使患者就诊次均费用得到有效控制,惠民便民措施得到全面落实,努力实现90%以上的患者在区县域内就诊,群众医疗卫生服务满意度达到85%以上。同时,通过试点,为全市公立医院改革积累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做法和经验。

二、试点范围

开展综合改革的试点范围包括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南川区、垫江县、秀山县、荣昌县、梁平县、忠县、奉节县所属区县级综合医院和中医院。上述区县(自治县)中有条件的可将妇幼保健院纳入改革试点范围。

三、主要任务

(一)取消药品加成。

全面取消区县级改革试点公立医院药品加成政策,所有药品(含中药饮片)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配备率不低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种类的80%,基本药物使用总费用比例不低于药品总费用的35%。(责任部门:市卫生局)

(二)完善管理体制。

1.明确功能定位。区县级公立医院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是区县(自治县)的医疗卫生中心和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主要承担本区县(自治县)居民基本医疗服务,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危急重症病人救治,重大疑难疾病的初诊、处置和转诊,适宜医疗技术的推广应用,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教学培训和技术指导等工作。(责任部门:市编办、市卫生局)

2.核定编制。完善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管好管活机构编制。根据区县级公立医院功能、工作量和现有编制使用情况等因素,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构成和医院发展趋势,科学合理核定机构人员、床位编制基数。同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责任部门:市编办、市卫生局)

3.强化办医主体责任。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探索推进管办分离,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理清管办职责,加强管办人员力量,进一步举办好、监管好公立医院。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可探索成立公立医院管理专门机构,承担政府“办医”职能,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区县级公立医院人、财、物管理和业务指导。(责任部门: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

4.实行全行业监管。加强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医”职能,建立健全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管机制。鼓励多元化办医,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责任部门:市卫生局)

(三)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区县级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强化自主经营管理职能和责任。建立多种形式的区县级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实行院长负责制。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促进医院民主管理。(责任部门: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

2.完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医院的法人代表,采取公开选拔、社会招聘等方式遴选,由医院理事会聘任,负责医院日常运行管理。建立医院院长任期制度和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完善院长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建立院长问责制度。落实院长管理自主权,副院长、职能部门和内设机构负责人人选由院长在核定的岗位限额内提名,由政府办医主体批准。(责任部门: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

3.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公立医院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公开招聘制度,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实现所有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变。逐步建立“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员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建立一支稳定的、与医院发展规模及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卫生技术人员队伍。结合实际妥善安排未聘用人员,确保社会稳定。(责任部门:市编办、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

4.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1〕18号)精神,合理核定区县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对原收入水平已高于核定绩效工资水平的单位,保留合理的“高出部分”,并实行动态管理,同时对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征收调节基金。单位内部分配由医院根据人员绩效考核情况自主实施。收入分配向临床一线护士和医师,以及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严禁把医务人员收入与医院的业务收入挂钩。完善医院工作人员社会保障,按规定办理“五险一金”,解除其后顾之忧。(责任部门: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

5.建立总会计师制度。总会计师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聘任,进入院领导班子,履行总会计师职责。严格预算管理和收支管理,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积极推进医院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实施,严格财务集中统一管理,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实施内部和外部审计制度。(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四)提升服务能力。

1.促进医院提档升级。加强等级医院创建,促进优质资源向基层倾斜,逐步改善城乡居民就医条件。完善区县(自治县)急救服务体系,建立院前急救体系。合理控制区县级公立医院建设规模和大型设备购置,鼓励建立资源共享的临床检验中心、影像会诊中心、消毒物品集中供应中心等,统筹配置资源,提高利用效率。(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2.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公立医院人员编制标准,科学合理配置人员,不断优化人员队伍结构。制定优惠政策,引进高层次人才,鼓励和引导学科带头人、中高级技术人员、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生到医院就业。增强护理人员力量。落实规范化培训、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积极培养区县(自治县)学科带头人。积极推行多点执业制度。(责任部门: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

3.加强临床技术能力建设。重视医院基本科室建设,强化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根据当地疾病谱和转诊情况,选择区县(自治县)外转诊率排名前4位的病种所在科室进行重点帮扶。加大区县级医学龙头学科和区域专科(专病)中心建设力度,有效提升综合服务能力。推广应用适宜医疗技术,合理引进和开展新技术项目,严格控制和规范超越区县级公立医院功能定位或疗效不明确、费用昂贵的医疗技术的引进和应用。积极推行临床路径管理。(责任部门:市卫生局)

4.提高信息化水平。按照统一标准,建设以电子病历、医院管理、个人健康档案为重点的医院管理信息化系统,与全市卫生管理信息系统相衔接,逐步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加强远程医学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远程会诊、远程(病理)诊断和远程教育。(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

5.完善对口支援制度。加大三级医院帮扶区县级公立医院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协作关系。严格执行城市医院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农村服务1年的规定,落实三级医院向区县级公立医院轮换派驻医师制度,鼓励采取专家团队支援方式,提高帮扶效果。加强区县级公立医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指导力度。大力推进区县(自治县)、乡镇纵向合作机制,积极探索区县(自治县)和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加快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格局,更好地发挥三级卫生服务网络的整体功能。(责任部门:市卫生局)

(五)改革补偿机制。

1.调整补偿渠道。将公立医院补偿由现行的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试点区县(自治县)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合理收入,采取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设药事服务费和加大财政投入等方式给予补偿。调整的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设的药事服务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补偿资金由医保和财政各承担50%;其中财政承担部分,总体上由市和区县(自治县)按照6∶4分担,并重点向贫困地区倾斜。各试点公立医院应将补偿资金结合本单位收入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医疗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员培训、离退休人员费用等。(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2.落实政府办医责任。落实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等的投入政策。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根据区域发展规划和建设、购置标准,经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等部门批准和专家论证后,建立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库,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逐年安排所需资金。政府对包括公立医院在内的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公立医院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合理确定公立医院数量和布局,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规模和设备配备。(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3.加大医保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医保基金作用,逐步提高医保报销比例,扩大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与二级医院的就诊报销比例差距,引导病人合理有序就诊、促进分级诊疗。全面实施医保基金预算管理,积极推进医保基金支付制度改革。在总额控制下,推进医保预付制,探索总额预付、按病种总额、按床日付费等医保付费方式,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谈判协商机制与风险分担机制,发挥医疗保险对医药费用制约作用,促进第三方控费机制形成。加快推进医保市级统筹,逐步完善医保费用报销制度,方便群众及时报销。(责任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4.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物价水平,合理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疗设备检查价格,增设药事服务费。其中,药事服务费由医保全额报销,调整的医疗技术服务费纳入医保按规定比例报销。调整的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设的药事服务费,其总量必须低于取消的药品加成总量,不得变相加重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各试点区县(自治县)调整医疗技术服务收费价格和增设药事服务费,采取备案制,由区县(自治县)物价主管部门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调整、确定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责任部门:市物价局、市人力社保局)

5.推行医保特派员制度。为保证医保基金真正用于群众,发挥医保基金最大化效益,由医保部门聘请专家,对公立医院改革后的医疗服务行为、医药费用控制、执行医保政策、医院信用等进行全程监督。所需费用由财政专项安排。(责任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六)改善群众就医感受。

1.推广惠民便民措施。实行预约诊疗服务,畅通急诊绿色通道,努力缩短病人就医等候时间。完善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积极发展医疗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责任保险。完善患者投诉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责任部门:市卫生局)

2.提高医护质量。建立医护质量控制机制,持续改进医疗护理服务质量。健全和落实医院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为患者提供安全、优质、高效的医疗护理服务。(责任部门:市卫生局)

3.降低病人自付比例。采取综合控费措施,在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的基础上,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争取实现参保病人医保范围外的医药费用自付比例小于30%。(责任部门: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

4.提供规范服务。推行疾病诊疗规范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南,规范临床检查、诊断、治疗。通过实施单病种质量控制、临床路径和处方点评、病历质量评比等措施,引导医务人员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有效控制大处方、大检查,杜绝过度医疗。在保障质量的基础上,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减少重复检查,减轻广大患者的经济负担。(责任部门:市卫生局)

5.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健全医德医风管理体制,强化监督检查,促使广大医务人员严格遵守行为规范,筑牢为医的道德底线。坚持廉洁行医,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和非法执业行为,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责任部门:市卫生局)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启动阶段。2012年7月底前,召开全市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启动会,安排部署改革试点工作。

(二)试点推进阶段。2012年9月底前,各试点区县(自治县)制定出台本行政区域内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全面推进实施。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3年6月底前,各试点区县(自治县)总结经验,并形成书面总结报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协作配合。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职,协作配合。财政部门要落实公立医院补偿政策,建立稳定补偿机制,加大对试点区县(自治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公立医院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实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好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落实全行业监管。人力社保部门要积极推进公立医院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现代医院管理的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积极推进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发挥好医保基金的作用。机构编制部门要完善公立医院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配备。物价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真核算并适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确保医疗收费合理规范。

(二)完善组织,周密部署。各试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推进。要成立公立医院改革试点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定期研究、协调和解决公立医院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三)加大投入,有力保障。各试点区县(自治县)要认真做好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经费测算,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并将所需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完善政府投入方式,将财政补助经费与医院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群众满意度挂钩。

(四)加强监管,强力推进。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和发展规划的监管;健全区县级公立医院财务审计和医院院长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对医院运行情况进行科学的量化考核。同时,全面推进区县级公立医院信息公开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区县级公立医院的监督作用。强化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医疗服务的监督制约作用。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监督作用。

(五)大力宣传,营造氛围。做好舆论宣传和政策解读工作,积极引导社会舆论,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坚定改革信心,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改革营造健康、良好的氛围。

(六)严格考核,务求实效。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区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定期督查、通报。各试点区县(自治县)在试点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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