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汉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党员干部管理办法最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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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湖北武汉出台的《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党员干部管理办法(试行)》颇受关注。《办法》规定,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领导干部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提拔任职。《办法》的出台,对受过一定处分后已改过自新,且有志于再干一番事业的领导干部来说,提供了新的机遇和平台。

受处分或处理干部“复出”,并不新鲜。新闻报道中常有某被免职干部再获起用甚至重用的情况,而此人“有关系”“有靠山”的传闻也时常听闻。其实,较之于干部复出的结果,公众更关心其复出的原因和过程。武汉此次出台《办法》,聚焦公众关注热点,回应社会期待,以具体条款明确和规范受处分或处理干部再度复出的条件和程序,掀起了干部复出的“神秘面纱”,“让阳光照射进来”,使干部复出有章可循、清晰透明起来。

古人云:“不贵于无过,而贵于能改过。”允许“犯错”干部复出,是以其认错悔错并改过自新为前提的。说到底,不是将“犯错”干部“一棍子打死”,而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当然,这里所说的“犯错”,并非指犯下不可饶恕的大错,而是程度较轻、影响不大、可以改正的一般性错误。那些犯下大错,属于“四种形态”中最后一种的,自然不在此列。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干部犯了错,无论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还是被组织处理,这都是其为犯下错误付出的必要代价,但同时也应给其彻底躬身自省、改正错误的机会。至于复出,是基于犯错干部在被免职期间的积极表现及工作需要之上的,体现的是组织的信任和爱护。正所谓,“知耻而后勇”,对于组织释放的善意,复出的干部当常怀感激之心,在为民服务中迸发干事创业激情;同时,常思己过,时刻把党纪国法牢记心头。

正像花草需要修枝剪叶一样,干部出了问题也要接受处分教育,这体现党纪严明,传递出纪严于法的明确信号。正因如此,对于因犯错被免职的干部,组织绝不能“护犊”,让其暂避“风头”后,“换个马甲”再出来。相反,被免职干部若要复出,得讲规矩,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和科学的评估。一方面,明确犯了哪些错误的干部有复出可能性;另一方面,对干部能够复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界定,并在干部重新任职前,充分参考和倾听群众的意见。武汉出台的《办法》规定,“对于干部群众意见较大或者争议较大的,暂缓任职。重新任职决定做出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向社会公开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重新任职的情况。”这样的限定是十分必要的。有了这样的规定,相信对提升群众参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都具有积极意义。

当前,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之弦越绷越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地生根,对一些干部来说,之前“不值一提”的“小问题”,如今可能因此“乌纱”不保。而允许干部有条件复出,则为那些改过自新、知耻后勇的干部提供了继续干事创业的可能性。《论语》有云:过也,人皆见之;更也,人皆仰之。干部犯了错,如能诚心更改,也是“善莫大焉”。从这个意义上说,随着《办法》及其类似举措付诸施行并不断完善,“犯错”干部经过严格把关后重又复出,对激励干部队伍在干事创业中担当有为,不啻一剂良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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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更进一步明确了“治病”的意义??让愿意改正、积极上进、勇于担当的党员干部重新走回正路。

此次,《办法》明确了受处分或组织处理党员干部所在单位及党组织负有处分或处理后的职务、职级、待遇调整等工作职责,按受党纪处分、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分别明确了影响期、职务职级、工资调整,影响期内工作安排。

《办法》规定了,引咎辞职或受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后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任职。重新任职时,需要履行相应程序,包括重点了解干部的现实表现和工作业绩等,听取干部群众意见;视情况在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中进行民意调查,听取意见。对于干部群众意见较大或者争议较大的,暂缓任职。重新任职决定做出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向社会公开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重新任职的情况。

《办法》还规定,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领导干部影响期或处分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办法》也明确了受处分后不能正确认识错误人员的处理办法:对受处分后不认真对待,仍有不良表现的,严肃批评教育;经教育拒不认识错误、拒不改正错误,且在影响期或处分期内又违纪的,从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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