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独生子女奖励新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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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近日出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下简称《奖励办法》),引起广泛关注。

亮点逐个数

亮点1

实现奖励政策三种模式统一

早期退休符合条件也按月奖

广州市卫生计生委相关处室负责人介绍,《奖励办法》解决了广州市早期单位退休人员要求纳入按月奖励的范围的合理诉求。随着《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调整,广州市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也经历了三大阶段:即退休时退休金加发5%(1980年2月~2002年8月31日)、退休时一次性奖励(2002年9月1日~2008年12月31日)和按月奖励(2009年1月1日至今)。早期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水平相对于现行的按月奖励待遇明显偏低(据查,加发5%的人群平均约为28元且不随退休金调整而调整,一次性奖励人群市辖区奖励标准为6642元~12056元不等,仅相当于目前按月奖励150元领取4~7年就终止)。

同是独生子女父母的贡献所获奖励不对等,有失公平。因此,此次文件修订将符合条件的早期退休人员全部纳入按月奖励范围,体现了公平性原则。作为新增的奖励对象,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过去已经享受的奖励不退,从2017年1月开始纳入按月奖励(即2009年至期间不补)。按照测算,广州市将早期单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纳入按月奖励范围,财政每年奖励金增资约1.2亿元。

亮点2

明确了奖励对象的群体边界

《奖励办法》通过梳理和完善,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基本实现了应奖尽奖。只要是本市户籍的独生子女父母,无论外地迁入还是不在本地退休的人员,只要符合文件规定的条件均可享受按月奖励的政策(如当事人在外地或外地单位已享受按月奖励的政策,则需本人先自愿办理已享受奖励的停止手续,再在本地办理领奖手续)。

《奖励办法》还明确了奖励对象和参照奖励对象的群体边界,以及不同人群进入奖励范围的时间序列,保持了现行政策的延续性,为政策在今后的平稳推进夯实了基础。

亮点3

取消逾期部分不补发限制

关于原政策口径制定的逾期申领逾期部分不予补发的条款,明显与当前以人为本服务理念不相适应,在社会上颇有争议。今年年初,在财政部门的支持下,广州市卫生计生委制定了《广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过渡期政策的通知》(穗卫家庭〔2016〕2号),将逾期不补的做法予以取消。这次重新制定的《奖励办法》更明确了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到龄的下月即可领取奖励金,取消了逾期不补发的限制。

据了解,补发工作目前基层已经在落实当中,不少补发对象已经领到了补发奖励金。

亮点4

实现奖励政策城乡一体

2011年,广州市统一了城乡居民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标准。本次制定的《奖励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奖励对象、申领流程、发放管理、资金归集等,统一了城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操作,从制度上确立了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城乡一体。

重点解读

奖励对象资格如何认定?

《奖励办法》第四条明确了奖励对象的资格认定条件,应符合政策生育,政策外生育的不在奖励范围内。

奖励对象的基本要件:①本市户籍居民。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③在12月31日前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而且应是符合生育政策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该子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或者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的夫妻,或终身没有生育只在婚后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的夫妻。

【睇真D】

以下几种情况都不在奖励范围内:

a.一对夫妻婚内生育了一个子女,其中一方与他人婚外生育了子女,由于这对夫妻中的一方有违法生育行为,且婚生子女有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所以这对夫妻不符合奖励条件。

b.一对夫妻婚内没有子女,其中一方婚外与他人生育了一个子女后离异,婚外生育的一方与该子女的生父(母)结婚且婚后没有再生育,该对夫妻虽然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且该子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但由于生育行为发生时不符合生育政策,因此,该对夫妻不属于奖励对象。

c.一女士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离婚后收养了一个子女,因为收养子女的行为发生在非婚状态,所以该女士不符合奖励条件,不能享受奖励。

另外,参照执行的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执行时间按相关文件的时点执行:

①符合奖励对象条件,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婚再生育的一方(穗计生发〔2011〕17号)。

②再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穗计生发〔2011〕17号)。

③终身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与一个继子女成抚养关系的一方(穗计生发〔2011〕17号)。

④再婚前符合政策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再婚后没有再生育的夫妻(穗卫家庭〔2015〕1号)。(例如:一男士初婚生育一子,配偶去世再婚,再婚后没有再生育,且再婚配偶也与前配偶生有子女,但该男士的儿子仍是独生子女,所以该男士可以享受奖励政策。)

⑤双方均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现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穗卫家庭〔2015〕6号)。

奖励金从什么时候开始计发?

根据《奖励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一般2009年1月1日及以后到龄的奖励对象和第①、②、③类参照奖励人员,到龄的次月开始计发。

以下几种情况则有特殊规则:

1.1980年2月2日~2008年12月31日在广州市辖内单位退休的奖励对象和第①、②、③类参照奖励人员,从2017年1月1日开始计发。

2.第④类参照奖励人员在2月1日前到龄的,从2月开始计发;2月1日以后到龄的,在到龄的次月开始计发。

3.第⑤类参照奖励人员在5月1日前到龄的,从5月开始计发;5月1日以后到龄的,在到龄次月开始计发。

4.符合本市奖励条件到龄后迁入本市(包括军队安置落户在广州人员)的奖励对象,从迁入当月开始计发,但2017年1月1日前已迁入的从2017年1月开始计发(奖励对象在原籍属于按月奖励且当地停发时间晚于迁入时间的,从其原籍停发的次月开始计发)。

奖励对象到龄时间如何确定?

《奖励办法》明确:奖励对象的出生日期一律以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以此确定奖励对象的到龄时间。奖励对象对本人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日期存异的,由其本人向发证机关申请变更。

奖励对象也有退出机制

《奖励办法》规定,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奖励,奖励金发至退出当月:

1.再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

2.转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

3.户籍迁出本市(含出境定居注销本市户籍)。

4.被判处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服刑期间。

5.死亡。

另外,奖励对象多领奖励金应当退回,奖励对象死亡的由其遗产继承人代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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