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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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教育局:

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和《对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人社部函〔2016〕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我省全面开展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现将《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设区市要根据本实施方案,抓紧制定实施办法,明确近3年评聘规划,报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备案。(7月底前完成)

二、各地要根据学校教师聘任情况,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有序开展现有人员职务过渡。(8月底前完成)

三、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将着手调研制定指导性评价标准,各地要在全省指导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标准,强调品德,注重能力业绩,开展度评聘工作。(年底前完成)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

6月12日

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

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在总结我省前期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为根本要求,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实现我省教育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2.坚持统一制度,分级管理,分类评价,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不同学段教师的职业特点。

3.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切实维护中小学教师的合法权益。

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5.坚持评聘结合,与深化中小学教师人事制度改革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主要包括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教科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方案及有关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三、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制度体系。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和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

2.统一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4.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务,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正确导向。积极引导普通高中和义务教育教师参与课程改革,职业中学教师参与社会培训。要将普通高中教师参与开发和开设选修课情况,义务教育教师参与拓展性课程的开发和开设情况,以及职业中学教师参与社会培训(包括为普通高中开设职业技能课程培训)情况列入教师教学工作量考核范围,相应的研究和成果列入教师科研工作考核范围。

2.分类细化标准。根据全国基本标准条件和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对少数业绩特别突出的,制定相应的破格条件。各地要结合当地教育教学实际和各类中小学的特点,按照不低于全省标准条件的要求,对标准条件进行细化完善,突出对教育教学方法、一线实践经历和工作业绩的考察;要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3.对农村教师尤其乡村教师给予适当倾斜。农村教师(享受农村教师任教津贴的教师)评聘高一级职称的通过率原则上应不低于城镇学校。为鼓励农村教师一专多能,对承担2门及以上学科教学任务的农村教师,允许按全科学科申报晋升职称。

乡村教师(全省乡中心区、村庄学校教师,以及条件比较艰苦或地理位置边远的享受当地农村特岗教师津贴的镇中心区学校教师)评聘职称时,对课题和论文不作刚性要求,可作为评审的参考依据。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对在乡村学校任教时间较长的教师,在评聘高一级职称时应适当倾斜照顾。

(三)创新评价机制

建立健全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积极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评价办法,采取上课说课、笔试面试、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全面推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进一步强化监督机制,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要认真落实《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和调控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54号)精神,结合职称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实现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的统一。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形成择优竞争机制,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2.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原有资格依然有效,聘用到相应岗位时不再需要经过评委会评审。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对这部分人员择优聘用时给予适当倾斜。

3.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有保有压、强化监管的原则,加强对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动态调控。义务教育学校中高级岗位应实行均衡配置,各县(市、区)应预留一定数量岗位,优先满足校长教师交流工作需要。确因工作需要,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的,教师可以跨校评聘。岗位结构比例调控要与学校内部岗位考核、竞聘上岗、绩效分配等人事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紧密挂钩。

四、实施步骤

为确保改革工作的积极推进和稳步实施,改革工作分以下六个阶段进行,各阶段的具体工作任务如下:

(一)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成立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社保厅。各设区市、县(市、区)相应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社保部门,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和指导。(6月底前完成)

(二)调查研究

各地应按照新的中小学教师职务等级体系和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调查摸底。核清各学校人员素质情况、人员年龄学历结构比例、岗位聘任空缺情况,摸清底数,掌握情况,为制定方案作好充分准备。(6月底前完成)

(三)制定实施办法

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调研掌握的当地实际,各设区市要制定相应的改革实施办法和人员过渡工作方案,重点包括近3年岗位评聘计划,细化的评价标准,评审程序和办法等,并报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备案。(7月底前完成)

(四)开展人员过渡。根据学校教师聘任情况和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开展人员现有职务过渡。由学校统一登记过渡人员,经学校集中公示无异议后按照隶属关系报教育、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备案。过渡手续由各地和学校统一办理,不增加中小学教师的负担,更不能干扰正常的教学工作。(8月底前完成)

(五)组织开展评聘工作。根据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空岗情况,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开展评聘工作:

1.公布岗位信息。学校根据核定岗位结构比例内的空缺岗位数和工作需要,公布年度岗位拟聘数及岗位任职条件。

2.个人申报竞聘。按照规定程序,根据评价标准条件和学校岗位任职条件,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3.学校考核推荐。学校对参加申报评审的教师,要结合其任现职以来各学年的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经集体研究,由学校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择优推荐申报人选参加评审,并在学校内进行公示。

4.专家评议评审。由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委会,按照评价标准和办法,对学校推荐的申报人选进行综合评价。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由人力社保、教育部门发文公布。其中,高级教师评委会召开前,各市要将高评委专家库组建、执行评委会抽取、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评审对象公示等情况报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经同意后方可召开评审会议。

5.学校聘任。学校根据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将通过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防止在有评审通过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

正高级教师由人力社保部、教育部核定数量,评审工作由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六)复审总结

各地评聘工作结束后,要对整个改革工作进行总结,对工作过程中相应政策规定、工作程序等提出建议和意见,特别要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解决办法,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将会同省教育厅,按规定对各地高级教师评聘工作进行抽查复审,并总结各地的做法和经验,形成改革工作报告,上报人力社保部、教育部。(2017年1月底前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作为当前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各设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配足配强人员力量;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充分发挥负责综合管理职称改革的职能作用,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中小学教师的特点和职业发展要求,切实做好改革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各相关学校(单位)要按照核定的岗位设置方案、结构比例和改革工作的安排,认真做好中小学教师的人员过渡、申报推荐、岗位聘用和聘后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统筹谋划,周密部署。各设区市要加强政策研究,理解改革的要点,并组织好专门培训;在实施过程中要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要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确保评聘工作程序公开规范,评聘结果公正透明。要认真总结改革工作经验,为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提供借鉴。

(三)平稳过渡,稳慎实施。要充分认识改革的复杂性,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把工作做在基层,做在一线,建立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层层抓好落实工作。要把推进改革与全面履行职责、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与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有机结合起来,确保改革实施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遇到重要情况及时报送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人员过渡办法

附件

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工作人员过渡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现人员的平稳过渡和政策的有效衔接,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过渡范围和对象

凡我省各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教科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已具有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都要按照国家改革规定和要求进行过渡。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办法过渡。

二、过渡内容

(一)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务对应关系,以及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统一后的职务体系与原中小学教师职务体系的对应关系为: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幼儿园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二)专业技术职务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对应关系为: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岗位聘任按照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聘用有关规定实施。新职务任职时间从原职务聘任时间起算。

(三)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原有资格依然有效,不需要再经过评委会评审,先按现聘任岗位过渡,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按照规定的程序,择优聘用。

三、过渡程序

过渡工作由学校(单位)统一组织办理,具体程序是:

(一)学校(单位)对过渡人员的情况进行审核,并统一填写《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过渡人员登记表》。

(二)教师本人对学校(单位)填写的《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过渡人员登记表》所列内容进行核对并签名。

(三)各学校(单位)汇总整理《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过渡人员登记表》,填写《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过渡人员一览表》,并由所在学校(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各学校按隶属关系将《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过渡人员登记表》和《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过渡人员一览表》报教育、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县(市、区)及以下学校报县级教育、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备案;设区市属学校报市级教育、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省级有关单位所属学校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人员过渡登记表》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四、过渡要求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过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设区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过渡办法要求,周密部署、精心安排、规范程序、稳慎实施,妥善处理好过渡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防止弄虚作假尤其借过渡时机违规聘用、突击聘用、超岗位聘用,确保过渡工作的顺利进行。

此次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过程中,对现有人员职称过渡时如碰到困难或问题,请及时联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相关处室。联系人:省教育厅人事处陈常龙,0571-88008939;省人力社保厅专技处陈彬,0571-87052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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