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居住证办理 设定依据: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发放居住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发放居住证: (一)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三)在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培训的; (四)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滞站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需要发放居住证的其他情形。 办理材料: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住宿以及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或者住院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办理地点: 现居住地派出所 办理时间: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流动人口申领、换领、补领居住证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联系电话: 0530-3332209 办理流程: 互联网申请→公安内网验证→社区民警核查→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各县区公安局户籍科签发→山东省公安厅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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