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公布
6月13日,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妇联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湖南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该办法于6月20日起正式实施。
受害人平均遭受15次以上家庭暴力后,才选择报警
据全国妇联统计,在我国有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暴力侵害,家庭暴力已成为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侵害妇女儿童权益和社会稳定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长期以来,由于法律制度制约的缺失,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伤害往往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关注,甚至无法得到有效介入和处置。受家丑不可外扬观念影响,大多数家暴受害者选择了默默忍受,客观上纵容了施暴者的违法行为。数据显示,家庭暴力受害人平均遭受15次以上的家庭暴力后,才会选择报警或者向政府求助。
具有寄养、同居等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也受保护
该办法明确了告诫的适用范围。既包括配偶、父母(养父母)、子女(养子女)、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继父母、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之间,也包括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伤害行为。
该办法规范了告诫的适用情形。规定了不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应当依法实施告诫的四种情形,即:家庭暴力行为情节较轻的;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实施家庭暴力情节显著轻微的;对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的以及其他应当作出告诫的家庭暴力行为。
经告诫后拒不改正,施暴者面临严重后果
该办法明确了告诫的实施程序。家庭暴力行为符合告诫情形的,由行为发生地公安派出所依法受理为行政案件,自受理家庭暴力报警之日起3日内作出告诫决定并组织实施。在实施告诫过程中可邀请当地乡镇(街道)妇联组织或居(村)民委员会参加。告诫作出后,社区民警和居(村)民委员会将对家暴人和受害人进行监督查访,并做好查访记录。
该办法明确了告诫的法律后果。对经告诫后拒不改正,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家庭暴力告诫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人民法院审理家庭暴力人身伤害刑事案件,在该刑事案件发生之前公安机关曾对加害人进行过告诫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该刑事案件的酌定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