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已于3月30日作出《市工商局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现予以公告。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3月30日
市工商局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决定
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繁荣永定经济,提高城市品位,改善市民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根据度张家界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市工商局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地产及构附筑物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及征收对象
市工商局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为:永定区南庄坪办事处南庄坪社区范围内,东抵德皇小区,西至大桥路,南抵中兴大厦,北抵水榭花都(详见项目规划红线图)。
征收对象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建(构)筑物及电力、通讯、广播、有线电视和自来水等杆、管、线。该项目规划占地10亩,涉及被征收户88户13211.85平方米。
二、房屋征收部门
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三、房地产评估机构
张家界和兴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四、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6.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7.《张家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张政发〔2015〕13号);
8.《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张政办发〔2015〕41号);
9.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五、补偿安置方式、安置原则及具体补偿安置标准按《市工商局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六、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订协议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七、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标准作出补偿决定,并限期搬迁。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九、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以后,债务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或依法解除抵押合同。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当事人重新签订的抵押协议或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实施补偿。
十、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市工商局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