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从财税、金融等各方面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取得了很好成效。商事制度改革创造了宽松的市场准入环境,极大地激发了市场活力和投资热情,全国新登记的市场主体数量快速增长。截至10月底,全国新登记市场主体达800多万户,其中绝大多数是小微企业。加大对新设企业的支持力度,让它们进得来、经营好、留得住,成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总局个体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有4个特点:一是设计初衷针对新设立的小微企业;二是对支持和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整合;三是注重可操作性,着力解决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四是首次明确了扶持小微企业的各种政策适用于个体工商户。文件政策集中解决了小微企业面临的税费高、缺资金、用工难、缺人才、场地困难等问题。
个体司有关负责人还指出,建立完善小微企业信息互联互通机制是文件政策的亮点之一。具体工作是依托工商部门所建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创建小微企业名录库,汇集注册登记、行政许可、税收缴纳等信息,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便于政府部门及银行、证券、保险等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专业服务,使各项支持政策能够惠及有需要的小微企业。
据了解,下一步各地区各部门将在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落实文件的各项政策意见。有关部门将建立定期汇报制度,及时交流沟通,发挥各自职能作用,以改革的精神创新工作理念,加强对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宣传解读,制定明确具体的工作措施,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深圳市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自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印花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规定:自1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第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明确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及政府性基金。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