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重庆退休养老金调整政策细则
重庆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重庆退休养老金调整政策细则
重庆今年将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
根据提交本次人代会审议的财政预算报告,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预计902亿元,增长10.5%,其中税收收入预计592亿元,增长11.5%;非税收收入310亿元,增长8.4%。
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加上中央提前下达转移支付1061亿元、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36亿元、调入资金16亿元、区县上解收入24亿元,收入总计2039亿元。
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加上市对区县转移支付、上解中央支出总计2039亿元。
财政保障重点
保发展
支持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建设;
促进金融业“走出去”、“引进来”;
支持铁路、高速公路、机场、港口、城市轨道等基础设施项目;
安排工业振兴、非公经济、商务、金融和小微企业等专项资金;
加大财政科技投入等。
推进棚户区改造;
分类精准扶持贫困家庭;
落实大学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提高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和农转非人员等养老金待遇水平;
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
调整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
保障滚动实施25件民生实事
落实五大功能区域财政支持政策,确保新增财力75%以上用于区县和基层;
加大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投入;
完善渝东北生态涵养区发展转移支付,加大渝东南生态财力补偿力度;
推进环境污染治理等。
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这样用
市本级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安排51亿元
市本级公共安全支出安排50亿元
补助区县12亿元
市本级教育支出安排117亿元
补助区县69亿元
市本级科学技术支出
安排15亿元
市本级文体与传媒支出安排12亿元
补助区县1亿元
市本级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安排263亿元,补助区县76亿元
市本级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安排37亿元,补助区县125亿元
市本级节能环保支出安排17亿元
补助区县47亿元
市本级城乡社区支出安排99亿元
补助区县50亿元
市本级农林水支出安排51亿元
补助区县85亿元
市本级交通运输支出136亿元
补助区县43亿元
市本级工业商业金融等支出安排42亿元,补助区县4亿元
市本级国土海洋气象支出13亿元
补助区县2亿元
市本级住房保障支出安排22亿元
补助区县8亿元
市对区县财力补助522亿元
下面跟新高考网小编一起来回顾一下重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涨工资的情况:
渝府发〔2015〕2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重庆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重庆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
一、调整范围
(一)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二)12月31日及以前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三)按照《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渝府发〔2008〕25号)、《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府发〔2008〕2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1〕272号)规定参保,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并在12月31日及以前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城镇超龄人员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不含2014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不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调整时间
从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及标准
(一)定额调整。
2005年12月31日及以前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挂钩调整。
1.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
2.按本人缴费年限分档增加待遇,即缴费年限在15年及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在16年至20年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在21年至25年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在26年至30年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在31年至35年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缴费年限在36年至40年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缴费年限在41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
(三)适当倾斜。
1.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12月31日及以前已年满8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从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对12月31日及以前已年满9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从1月1日起,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1月1日及以后年满85周岁的人员,从其达龄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1月1日及以后年满90周岁的人员,从其达龄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
2.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退休人员,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再按下列规定倾斜调整:
一是对1953年年底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二是对国务院批准的艰苦边远地区(黔江区、城口县、武隆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三是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前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年末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以后再参加本次养老金的调整。
四、资金列支渠道
企业退休人员按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列支。城镇超龄人员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规定调整增加的养老待遇,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审批权限和程序
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按本办法规定确认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经当地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审核,送市社会保险局汇总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审批;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按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批准的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