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养殖补贴政策,贵州省农业养殖补贴政策解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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势,提出当地农业保险发展的政策建议,动态跟踪检查当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进展情况,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组织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并加以协调解决。牵头组织当地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当地农业保险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应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结算、核查等工作。加强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监管,确保保费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严查骗取、截留、挪用、侵占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保险监管部门应负责指导、协调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依法查处农业保险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农业保险市场秩序;督促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做到“五公开、三到户”;组织汇总整理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上报的农业保险承保、查勘、理赔、赔付等有关数据情况,及时报省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备查。

各级农业(畜牧)、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对各自业务管辖范围内的农业保险险种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持,并与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制定辖内农业保险的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提供各自农业保险品种的基础数据,协助开展农业保险的防灾减灾和灾后查勘定损等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专业鉴定作为理赔依据,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各级农业(畜牧)、林业等部门要对本地区投保的农业保险数据进行认真核实,尤其是投保面积(投保数)大于种植面积(存栏数)的情况需向上级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说明。

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农业保险市场运作主体,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向农户宣传普及农业保险政策和相关知识,鼓励并引导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愿参保,按照监管有关要求,做好农业保险的防灾防损、承保、查勘、理赔、赔付等专业化服务工作;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完成农业保险基本情况调查,建立健全工作台账,指导所属各机构认真做好农业保险有关服务工作,对投保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同时,应及时、定期向保险监管部门上报承保、查勘、理赔、赔付等有关情况;在各乡镇(街道办)要确立农业保险专(兼)职人员,明确岗位职责,负责组织、推动、协调、宣传农业保险工作相关事宜,承担农户登记造册、收费、发卡、协助查勘及理赔等工作。在各行政村应至少明确一名协保人员配合开展协保协赔工作。确保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有较大发展,特别是确保我省水稻保险有明显增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在省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指导下,牵头会同其他省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简报的编制工作,定期发布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开展的有关情况。

六、监督检查

各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和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农业保险的规范健康发展,着力加强对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的调查研究、督促检查、绩效评估和推动力度,不断加强内部管控和外部监督,积极构建农业保险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工作监督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农业保险运行管理机制,定期不定期组织当地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辖区农业保险工作实施进度、保费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的使用、理赔时效、宣传发动群众投保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对弄虚作假、套取赔款、套取财政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侵害参保农民和农业经营组织利益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农业保险工作重视不够、组织不力甚至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这项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释放出最大的政策效应,使广大农户真正享受到这项政策实施带来的实实在在红利。

省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全省各地农业保险工作实施进度、资金安排、工作经费使用、宣传发动群众投保、理赔时效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适时通报有关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限期整改,并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确保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各地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掌握和跟进当地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妥善处理;并于12月中旬前把辖区内一年来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开展的农业保险品种、规模以及需各级财政补贴额度规划等,报上一级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最后报省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以便及时安排、规划下一年度全省农业保险工作。

七、开展绩效评价试点工作

为加强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等有关要求,按照农业保险“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等原则,逐步建立全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制度。自起,我省首批选择在凤冈县、德江县、纳雍县、桐梓县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试点工作,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主要绩效评价原则上应涵盖政府部门(预算单位)、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综合效益等评价指标。绩效评价结果和督导检查情况将作为调整下一年度保费补贴政策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工作。以后年度绩效评价试点范围将视绩效评价试点工作情况逐步扩大。

八、相关要求

(一)各市(州、新区)、县(市、区、特区)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本方案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与辖区内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对接,5月底前落实本辖区内水稻保险工作。省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于7月中旬对此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为确保我省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扩大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各级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积极督促指导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加大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农民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进行保险法规和诚信教育,普及农业保险知识,引导鼓励农民自觉自愿投保,积极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稳步有序进行,建立完善当地政策性农业保险信息简报制度,定期发布辖区内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有关信息。

(二)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依法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者备案的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省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并严格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的约定,根据核定的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不得限制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不得挪用、截留、侵占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不得虚构、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投保,不得以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险金、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人应缴的保费或者财政给予的保费补贴。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省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将责令其改正,扣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酌情降低下年度补贴比例;情节严重的,将取消试点资格或承保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为保证我省农业保险工作有效、顺利开展,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被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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