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和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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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5〕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皖政〔2013〕44号)等规定,现就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完成棚户区改造330518套(户),其中城市棚户区325717套(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4372套(户),林业棚户区改造79户,垦区棚户区改造350户。基本建成150343套(户),分配入住96999套(户)。

二、改造范围

(一)城市棚户区改造。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包括集中成片和非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类型,具体改造范围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界定。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征收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包括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和规划区外,由国有工矿企业实施改造的棚户区。其中,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按城市棚户区改造给予补助。铁路、钢铁、有色、黄金等行业棚户区,要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各地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国有工矿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督指导。

(三)国有林场和国有垦区棚户区改造。加快推进改造剩余国有林场危旧房和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力争底前基本完成改造任务。对国有林场之外的其他林业基础单位符合条件住房困难职工,纳入当地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三、改造方式

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在改造中可建设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住房,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要积极推行货币安置,通过提供政策优惠、规范操作流程、优化交易服务等方式,引导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安置,自主购买商品住房。指导商品住房库存量较多的城市,减少安置房建设规模,将存量商品房作为重要的安置房源,促进棚改与利用存量房的有效衔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政资金投入。除积极争取棚户区改造中央补助资金外,省财政通过公共预算、政府债券等多个渠道加大支持力度。市、县政府要根据本地区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通过公共预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收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地方政府债券等多渠道安排资金,用于实施棚户区改造。

(二)争取开行贷款支持。对国开行已承诺贷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各地要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完善有关合同签订条件;需要调整改造安置模式的,要加快办理变更手续,争取早日实现项目的放款和用款。加快编制完善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建设范围和内容,将配套基础设施纳入贷款范围争取贷款支持。

(三)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做到应保尽保。省里对列入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提前预安排下达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占用省下达地方的其他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各地要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提前确定地块,开展土地征收等前期工作,确保及时供地。

(四)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严格按规定落实减免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担保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合理降低融资担保费。

(五)完善安置补偿政策。制定和完善棚户区改造补偿方案,要采取模拟征收补偿安置等多种方式征询棚户区居民意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坚持公开、透明操作,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的条件下,将其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中统筹解决。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的,可按商品住房确认产权,各地可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积极探索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共有产权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购买部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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