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次性补缴养老金政策,内蒙古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具体方案(一)
内蒙古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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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保”是指原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 ,致使养老保险费出现欠缴的现象。近年来,随着国企改制的不断深化,一些经营不善的中小企业关闭、破产或被兼并,大批职工分流下岗 ,“断保”人员急剧增加 ,因此,如何遏制参保职工的“断保”问题,已成为首府亟待解决的问题。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市的参保人员中,处于“断保”状态的人员约占全部人数的 20%。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 20%。而随着“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逐年增加,需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也逐年增加,为此很多困难下岗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普遍反映交不起养老保险费,这就导致“断保”人数不断增加。
今年我市要切实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厂办大集体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进一步扩大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年内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同时,今年我市要制定出台原国有企业大龄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救助政策,解决好大龄下岗失业人员“断保”问题。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市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内政办发[1995]14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改革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充分体现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在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义务的前提下,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
单位之间养老保险费用负担应大体公平,享受者待遇差别应小于初次分配的差别。养老待遇也要适当体现劳动贡献的差别,以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鼓励用人单位依据经济效益状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倡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五条 养老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根据实际支付的需要,定期进行调整。
第六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必须依法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一)城镇各类企业和不在城镇的非乡办企业及其职工和临时用工(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军办企业,中外合资、合作及外商独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
(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
第七条 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比例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根据实际支付需要和不低于缴费工资总额3%的积累率测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乘以全部雇员或帮工总人数为基数,按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用人单位新招录用的职工,按招收录用之月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新建单位应在开办30日内到所在地社保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缴费工资)为基数,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的比例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之和;
(二)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超过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基数;
(三)私营企业主及其雇员,个体工商户本人及其帮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授3%的比例缴纳;
(四)城镇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当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两项费率之和缴纳;
(五)职工按个人缴费工资的3%缴纳,自本办法实施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