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如何计算缴纳,残保金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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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缴纳方式为,应缴纳残保金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在残保金申报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持残保金审核机构出具的《一般缴款书(收据)》到开户银行划款或其他银行现金缴纳。

取得《一般缴款书(收据)》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一、用人单位到残保金审核机构现场递交材料的。在审核通过后,由残保金审核机构根据出具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中核定的金额,现场打印《一般缴款书(收据)》。

二、用人单位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残保金代征系统自行申报审核残保金的,可提前到残保金审核机构现场领取空白《一般缴款书(收据)》。待审核通过后,使用残保金代征系统中的打印功能自行打印。若打印不便,也可以手工填写。

附注:

1.《一般缴款书(收据)》为一式四联。

2.使用地税残保金代征系统自行打印的用人单位,必须使用针式打印机打印自残保金审核机构领取的空白《一般缴款书(收据)》。

8月1日,长春市残疾人培训就业服务中心开设网上自助办理缴费,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工作于8月1日至8月15日进行,可登录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理。根据《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试行)》,对纳税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阅读延伸:辽宁省残保金征缴提示

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体现了社会各界对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的关爱。

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于即日起施行。

新办法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先到地税登记地所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审核后,自行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

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时间为8月1日到8月31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为9月1日到10月31日。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保证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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