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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范围

凡具有灞桥区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且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我区新农保。

二、缴费标准和办法

2011年7月1日为全区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起始日。

(一)个人缴费标准。灞桥区新农保个人年缴费标准设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提倡和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省、市、区财政对参保人员按所选缴费档次给予适当补贴;缴费100元、200元档次,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300元的补贴40元;缴费400元以上(含400元)档次的,每提高一个档次,补贴在40元的基础上分别增加5元,最高补贴标准为80元。补贴部分中,省财政承担50%,市、区政府各承担25%。

(四)新农保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保缴费,养老保险费按年度缴纳,每年元月1日?3月31日为当年的缴费时间,由街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收缴,并按参保程序办理相关事宜。

三、参保程序

(一)凡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持户口本、身份证,以户为单位到村委会办理登记参保手续。

(二)村委会负责对年满60周岁以上且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向全体村民公示7天以上。公式无异议后,填写参保登记表、个人缴费汇总表、集体补助明细表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花名册(以下简称“三表一册”)。村委会携填写完整的“三表一册”在街办统一组织下,在规定时间内收缴养老保险费,并到街办劳保所统一办理新农保相关手续。

(三)在缴费期限内,街办将每天收缴的养老保险费经财政所存入区农保经办机构指定帐户。街办劳保所负责初审“三表一册”,将个人参保缴费信息录入计算机,并“三表一册”和银行缴费单上报区农保经办机构审核。

(四)区农保经办机构复核“三表一册”和银行缴费单,经确认无误后,报区人社局行政核准并签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

(五)区农保经办机构根据区人社局行政核准无误的“三表一册”,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新农保档案。

(六)街办劳保所根据区人社局行政审批结果,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发放给参保人员。

四、待遇享受

(一)享受条件

凡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且其符合参加新农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均已按规定参保,并正常缴费的农村户籍的老年人,均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011年7月1日已年满60周岁的我区农村居民不用缴费,可直接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待遇,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应当全部参保缴费。

从2011年7月1日至年满60周岁的期间为正常缴费年限,正常缴费年限内的正常缴费享受财政补贴,因各种原因对正常缴费年限外和正常缴费年限内费用的补缴不享受财政补贴。

截止2011年7月1日,距领取年龄(满60周岁)不足15年的我区农村居民,需按年缴费至60周岁,方可根据相关规定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待遇,也可选择一次性补缴模式对正常缴费年限外的期间进行补缴,但加上正常缴费年限累计不能超过15年。

截止2011年7月1日,距领取年龄(满60周岁)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且累计缴费年限至少不能少于15年,并且鼓励多缴多得。到领取年龄(年满60周岁)缴费不足15年的,可选择一次性补缴或要求退保,补缴的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帐户,但补缴部分不享受财政补贴。

(二)养老金计算

农村养老保险金由两部分组成,即个人帐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

1.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标准:个人帐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个人帐户积累总额÷139。

2.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80元。中央财政支付每人每月55元,区财政支付每人每月25元,根据当年实际需要金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待遇审批

1.街办劳保所应及时通知符合到达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办理领取手续,并告知参保人员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户口本、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街办劳保所提出领取养老金的申请,并由街办劳保所填写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对符合按月领取新农保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个人帐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

2.街办劳保所对参保人员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和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进行审核后,将材料上报区农保经办机构。

3.区农保经办机构复核后,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批,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⑴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在其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并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其核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领取证》,通过街办劳保所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领取证》发放给本人。

⑵对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但未按规定缴足养老保险费的,应督促其按规定进行补缴(含利息)并从补缴完费次月起发放养老金。对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但未按规定缴足养老保险费,又不愿意补缴的人员采用一次性退保,退保只退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和村集体补助总额及其利息。

五、与其他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

(一)建立新农保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制度转接机制。

1.本细则实施时,老农保人员不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其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结算给本人。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待遇的参保人,继续领取原个人帐户养老金,并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帐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帐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达到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2.参保人员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按陕人社发〔2010〕188号文件精神执行。

3.参保人员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件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可同时享受新农保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

按照“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的原则,已参加了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或享受新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待遇且现仍为农村户籍的,可按自愿选择原则参加新农保,享受新农保的有关补助和待遇政策。

(二)建立新农保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社会优抚、农村五保供养、农村残疾人优待以及农村低保等政策的衔接机制。

1.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自愿参加新农保,到龄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政策同时享受。

2.享受社会优抚政策的农村居民自愿参加新农保,到龄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所享受的社会优抚政策同时享受。

3.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的农村居民,在吃、穿、住、医、葬方面已由政府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的,暂不纳入新农保的参保范围。

4.农村残疾人按试点进展纳入新农保范围,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对重度残疾人按最低缴费标准由省级财政全额补贴;对中度残疾人按最低缴费标准的50%由市级财政补贴。

5.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自愿参加新农保,到龄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领取的新农保养老金计入农村低保户家庭收入。

(三)参保人员因职业变动、户口迁移等原因不再具备参加新农保条件的,应及时转换变更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中个人和集体缴费储存额随同转移。

转入地暂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个人账户暂时封存,待转入地建立新农保制度后转入。

六、个人账户管理

(一)区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核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建立新农保关系档案。

(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从缴费次月起计息。

(三)新农保个人帐户包括:

1.个人缴费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及利息;

2.村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

3.财政补贴及其利息。

4.其他收入及其利息。

(四)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帐户中个人和集体缴费总额及其利息部分可随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五)个人帐户养老金由个人帐户资金支出,区财政在个人帐户养老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3个月额度养老金时,应及时给予补充。

(六)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帐户资金余额除财政补贴外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街办劳保所办理继承手续。

七、基金管理

(一)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区农保经办机构在符合基金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开设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财政部门在金融机构开设财政专户。

(二)财政部门应按标准编制新农保财政补助年度预算,并及时将资金划拨到基金专户,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区农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按年度编制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自觉接受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部门监督,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努力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四)新农保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挪作他用。

(五)新农保基金积累存入国家规定的金融机构和认购国家债券,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八、其他事宜

(一)领取待遇的人员每年进行领取资格认定,领取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应在一个月内到所属街办劳保所和区农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二)伪造证件、隐瞒死亡时间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金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还,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按月享受新农保待遇的人员,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村协办员应及时提请街办劳保所上报区农保经办机构停止为其发放的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村协办员、街办劳保所申报,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四)本细则执行期间,如有上级政府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颁布新的政策制度,从其新规定执行。

(五)本细则由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九、本细则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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