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退休人员人社部养老金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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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企退人员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从1月1日起,烟台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养老金再次提高。

山东烟台市企业退休、退职和建国前老工人的待遇调整工作已全面启动。烟台市从1月1日起,为全市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提高基本养老金,市县两级人社部门正在按规定抓紧运作,力争6月中旬前将增发的养老金补发到位。这是2005年以来烟台市连续第10次为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养老待遇。

此次享受待遇调整的范围为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以及已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与往年类似,此次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调整仍由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两部分组成,建国前老工人仍是按绝对额调整增加,同时对按省有关政策规定一次性补缴参保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也将进行一定数额的调整增加。

普遍调整部分由固定调整(170元)和按比例增加(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4.8%)组成。其中,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基数,按鲁劳社发〔1999〕8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需扣除33元的地方补贴。

企业退休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包括按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低于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

企业退职人员由固定调整(136元)和按比例增加(12月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4.8%)组成。同时,参照执行年满70周岁以上高龄退休人员的适当倾斜政策。其中,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基数,按鲁劳社发〔1999〕8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需扣除23元的地方补贴。

企业建国前老工人,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00元。此次增加的待遇,不作为计发一至三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对于12月31日前,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64号)等有关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自1月1日起,按不同的缴费档次分别提高养老金水平,其中:按规定的一档标准缴费的,每人每月增加88元;按规定的二档标准缴费的,每人每月增加72元;按规定的三档标准缴费的,每人每月增加56元。

此外,对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手续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自1月1日起,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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