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调整最新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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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021年嘉峪关养老金上调政策暂未公布,小编整理了关于2020年嘉峪关养老金上调的政策方案,读者可以参考2020年的政策。

2024年嘉峪关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调整最新方案解读

为进一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促就业的作用,经甘肃省政府批准同意,自2017年7月1日起,嘉峪关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高至1189元/月,相比上年,月增加108元,增长率9.99%,惠及失业人员800余名。

此次调整,是继2007年以来嘉峪关市第十次调整,期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205元/月陆续提高至现在的1189元/月,累计增加984元。

失业保险金待遇:

1.失业保险金,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者的基本生活费,是失业者最基本的失业保险待遇。只要失业者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都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医疗费给予的补助。由于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尚不健全,失业者的医疗费只能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过去这项费用由职工生前所在单位负担,现在改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包括失业者为接受职业培训所需的路费、住宿费、培训费等。
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根据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要求,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目前, 我市涉及的24439名企业退休人员和6028名“五七工、家属工”的基本养老金均已调整到位。此次调整养老金,是继2005年以来,国家连续第14年为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

据悉,此次养老金调整金额依据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缴费年限和实际年龄,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倾斜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对2017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在普遍定额调整的基础上,一是与缴费年限和养老金水平挂钩,体现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二是向高龄人员和企业退休人员适当倾斜(对企业退休人员单独增加15元/月)。

通过此次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不含“五七工、家属工”)养老金人均增加166.42元/月,养老金平均水平达到2983.80元/月,“五七工、家属工” 人均增加50.88元/月,调养老金平均水平达到1106.63元/月。

据介绍,此次调整养老金,时间紧任务重,为了顺利完成此次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工作,嘉峪关市人社局在第一时间组织工作人员加班加点对全市239家单位31877名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数据进行逐一核对,认真细致按照文件要求核算每一位退休人员调整项目和调整金额,确保了养老金调整的精准性。截止7月25日,涉及30467名退休人员2018年1至7月 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共计3061万元均已足额补发到位,从8月起按月正常发放调整后的养老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统筹城乡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年满60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个人不再缴费,直接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第三条新农保制度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有利于与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等原则。第四条新农保制度实行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第五条新农保制度实行县级统筹。

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筹集

第六条新农保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

(一)个人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暂设为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提高缴费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国家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每人每年补贴30元。允许有条件的试点市州、县市区对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的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州政府制定,报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试点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由有试点县市区的市州政府确定。

第八条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16周岁且不满45周岁的农村居民,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年满45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至60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允许补缴,补缴时,政府补贴部分由试点县市区政府承担。

第三章 个人账户

第九条试点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村集体补助资金;其他经济组织资助资金;省、市州、县市区财政补助资金;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条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

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第十二条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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