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下岗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新政策及提前退休最新消息
新版公务员法都有哪些亮点?
旧版公务员法已经实施了12年,已经不适应当今公务员群体的管理和需求,新公务员法中干货不少:加班补助可以发,非领导职务真的取消了,职务与职级并行明确了,提前退休可以申请...
那么
具体有哪些新亮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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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轻公务员将正常晋级
新公务员法实施后,最大的亮点就是职务职级并行制度,打破了公务员仅靠职务晋升实现待遇提升的唯一通道。
新修订的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
一是重新设置了职级序列,规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由高至低依次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与原来的非领导职务相比,增加4个层级。二是对职级晋升条件和程序作出原则规定。三是明确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设置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留出制度接口。之前,这项制度在天津市和教育部等部分地方和中央部委开展了试点工作,受到了普遍欢迎,取得了明显成效,已经具备在全国推行的基础和条件。
2、工作满三十年可申请提前退休
新公务员规定,公务员干满三十年可以申请退休,因此参加工作越早的公务员,越可以尽早的享受天伦之乐,特别是公务员职业常态化以后,公务员的收入基本逐步规范,级别之间的待遇会逐步缩小,大家往往会看淡一些东西,也会把家庭生活看的非常重要。
特别是干部年轻化的提法,今后公务员队伍中五十岁的处级科级干部或将不存在,新公务员法对于解决干部队伍年轻化无疑是保驾护航的作用。
第九十三条规定了公务员提前退休的条件。第一,工作满三十年的。第二,工作二十年以上离退休年龄不超过五年的。第三,符合国家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这一规定,让公务员可以提前享受国家的退休待遇,更好地安度晚年享受天伦之乐。
3、加班年终奖等合法收入得到保障
基层公务员的待遇将会有较大提高。特别是基层工作的职级类公务员,现在的待遇依然相对偏低。此次《公务员法》的修订实施后,这类人员的待遇将会有较大的提高。第一,晋升职务时间缩短,享受的较好的待遇自然也会来得更快;第二,随着新的《公务员法》的实施,会出台配套措施,工资待遇会有相应的提高,并且提高的幅度将会较大。第三,公务员的各种津补贴和养老金政策会进一步落实,标准都会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4、“违反家庭美德”等被写入
新公务员法明确,机关应当对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履行职责、作风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开展勤政廉政教育,建立日常管理监督制度。对公务员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公务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按照规定请示报告工作、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新公务员法还增加了“不担当不作为”、“违反家庭美德”等禁止性纪律规定。
中组部就新公务员法答记者问摘录
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公务员法的修订和学习贯彻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Q
问:公务员法主要作了哪些方面的修订?
答:新修订的公务员法由原来的18章107条调整为18章113条,增加6条,实质性修改49条,个别文字修改16条,条文顺序调整2条,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补充调整和完善:一是突出了政治要求。把*作为公务员制度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制度等一系列政治要求,体现到立法目的、管理原则、条件义务等规定中,把落实好干部标准贯穿公务员管理全过程和主要环节,进一步彰显了中国特色。二是调整完善公务员职务、职级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推进公务员分类改革,改造非领导职务为职级,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对领导职务与职级的任免、升降以及与此相关的条文进行了修改。三是调整充实从严管理干部有关规定。将第九章章名“惩戒”调整为“监督与惩戒”,增加了加强公务员监督和公务员应当遵守的纪律等规定,修改完善了回避情形、责令辞职、离职后从业限制等规定,增加了在录用、聘任等工作中违纪违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四是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正向激励的要求,健全完善公务员激励保障机制,加强了对公务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五是根据公务员管理实践需要,对分类考录、分类考核、分类培训等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对公务员考核方式、宪法宣誓、公开遴选等方面作了修改。
Q
新修订的公务员法确立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请问作出这一改革是如何考虑的,制度是如何设计的?
答: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目的是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完善公务员制度机制,推进公务员分类管理,加强专业化建设,拓宽公务员尤其是基层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实现对公务员的持续激励,有利于解决非领导职务设置存在的属性界定不清晰、设置不科学不合理等问题。落实中央要求,新修订的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一是重新设置了职级序列,规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由高至低依次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与原来的非领导职务相比,增加4个层级。二是对职级晋升条件和程序作出原则规定。三是明确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设置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留出制度接口。之前,这项制度在天津市和教育部等部分地方和中央部委开展了试点工作,受到了普遍欢迎,取得了明显成效,已经具备在全国推行的基础和条件。
Q
新修订的公务员法是如何体现中央从严管理干部要求的?
答:*指出,要把从严管理干部贯彻落实到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新修订的公务员法与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衔接,进一步扎牢从严管理公务员的制度笼子。一是严管链条更加完整。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将原第九章章名“惩戒”调整为“监督与惩戒”,增加了2条监督方面的规定,把监督作为从严管理公务员的一个重要环节在法中予以明确,规定机关应当对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履行职责、作风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对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规定公务员必须按照规定请示报告工作、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使公务员的监督与相关法律法规有机衔接。二是纪律约束更加严明。在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增加不得“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等禁止性规定;针对“为官不为”问题,将“不担当,不作为”列入不得违反的纪律行为;针对个别公务员网络行为失范、缺少自律问题,将“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列入不得违反的纪律行为。三是重点监督措施更具有针对性。根据工作实践,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对任职回避情形、地域回避情形、离职后从业限制规定等作了相应修改完善,特别是增加了“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体现了对“关键少数”从严管理的要求。完善责令辞职规定,明确“领导成员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或者应当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从而督促其正确履行职责、积极有效作为。此外,新修订的公务员法还规定“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对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任职务、职级的,应当进行调整”,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Q
问: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在激励公务员新担当新作为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在坚持从严管理公务员的同时,加强正向激励、关心关爱,除了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外,围绕充分调动和激发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还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健全考核评价机制。新增专项考核方式,规定考核指标根据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着力解决一把尺子量到底问题。加强考核结果的使用,明确“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进一步强化考核的“指挥棒”作用。二是健全奖励机制。规定公务员奖励要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突出奖励时效性;将“勇于担当”作为奖励的重要情形,树立崇尚担当作为的良好导向;规定“可以向参与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的公务员颁发纪念证书或者纪念章”,以进一步提升公务员的职业荣誉感。三是完善权益保障机制。针对公务员工作任务重、压力大,经常加班加点的情况,规定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按照公务员养老等保险与社会保险相衔接的要求,对公务员的保险规定作了相应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申诉控告条款,明确公务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保障公务员提出批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明确规定不得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同时,规定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