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退休养老金补发到账时间及上调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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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潍坊退休养老金补发到账时间及上调最新政策目前,山东省的调整方案尚未出台,不过,大家可以根据去年的调整方案做个参考:

潍坊养老金发放新政策 2018年1月起开始实施

自2018年1月起,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退休(职)人员,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公布前,暂按上上年度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临时养老金,待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公布后,及时补足差额。存在社会保险缴费差额的,应在补足差额后重新计算并补发养老金待遇。以此解决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公布时间较晚,退休待遇发放较迟缓的问题。

自2018年1月起,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退休(职)人员,每年1月1日至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老办法待遇工资增长率等公布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暂按上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临时养老金待遇,实行新老办法对比。待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老办法待遇工资增长率、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职业年金个人记账利率和收益率等参数公布后,重新计算并补发养老金待遇;存在社会保险缴费差额的,应在补足差额后重新计算并补发养老金待遇。

去年的调整方案

潍坊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力争在2017年7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2017年调整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二)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月基本养老金增加1.5元,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不到15元的,补足到15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3.5元。

2.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86%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

(三)适当提高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2016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

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委办〔2004〕3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二)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办发〔2007〕88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三)企业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劳社老〔2002〕15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上述(一)、(二)、(三)类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如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低于2016年的,按2016年水平确定。

(四)2016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企业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企业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也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

(五)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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