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养老金上调方案细则,有关养老金上调细则(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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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黑龙江养老金上调方案细则,有关养老金上调细则(分享)

黑龙江省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6〕57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抚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养老保险省直管的行业、企业: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和《关于做好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人社养司函〔2016〕19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将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1月1日起,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56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加2.5元。

“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2、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月增加额为12月本人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的0.5%。

(三)倾斜调整:以下人员在上述调整标准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每人增加30元/月;1945年9月3日后参加工作的,每人增加20元/月。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每人增加15元/月。

3、截止到12月31日,年满70-79周岁的,每人增加30元/月;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增加40元/月。

4、对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人员倾斜:一类地区每人增加5元/月,二类地区每人增加10元/月,三类地区每人增加15元/月。

5、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的,调整到平均水平。

三、资金渠道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四、工作要求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网上调整。省社保局按文件规定标准和范围,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提出业务需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根据需求在网上进行操作。省社保局或市(地)社保经办机构对调整后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进行确认启动,并按规定予以发放。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直接关系到各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敏感度高。各地要高度重视,要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深入细致的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待工作顺利进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拓展阅读:

黑龙江养老保险领取方式

职工退休时的社保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公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黑龙江养老保险领取条件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55周岁))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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