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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退休人员涨工资2016新政策

29日上午,山东省人民政府召开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副厅长房波表示,本次改革改革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模式,改革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待遇确定机制,改革了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调整机制,改革了养老保障的体系结构。

改革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模式

房波指出,这次改革实现了单位养老向社会养老方式的改变,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不再单纯依赖单位,而是纳入社会保障的大盘子。同时,改变了筹集养老费用渠道,即由各级财政或单位筹集资金,转变为由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形成养老保险基金后,用于发放养老金,有效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改革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待遇确定机制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将根据在职时的缴费情况计算,多缴多得,长缴多得。这种计算办法能够准确体现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与企业的养老金计发办法相统一,体现了基本规则的公平。

改革了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调整机制

今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不再与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挂钩,而是与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安排。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由省政府统筹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正常调整机制。

改革了养老保障的体系结构

房波表示,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上,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从而将原来单纯依靠退休费保障的制度,改变为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结构,从而均衡各方负担,更好地改善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戴力霭:截至6月下旬,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准备工作全部完成,地方已陆续开始兑现增加的工资。由于各地具体情况不一,工作进展不平衡,全国范围内将于7月底前基本完成。29日,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已调整到位。

公务员工资涨幅因人而异

今年1月,国务院公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确定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同时,配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也着手同步调整。

今年6月上旬,山东省人社厅召开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各市工作部署会议及省直单位工作部署会议,要求各地区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本部门调资方案,按要求报批并组织实施。29日,记者从济南市相关部门获悉,济南目前已完成调整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是否印证了此前网传的“公务员涨薪”?对此,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对于已经落实了工资调整的省份,公务员工资并不都是上涨,省内某城市部分公务员工资还出现了下降。“目前来看,济南和省直机关单位公务员的工资是上涨的,但涨幅受多种因素影响,各有不同。”该人士透露。

人社部新闻发言人称,由于各地工资收入水平存在差异,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也相应存在差异,而基本工资实行全国统一标准,不同人员扣除个人缴费后实际增加的工资有多有少是正常的,理论上会存在少数人员调资按统一标准增加工资较少、而按规定的基数个人缴费较多的情况。

试用期工资、离退休费提高

记者从相关方面获悉,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构成包括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调整后,按照国家部署,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0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

尽管基本工资上调,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将相应减少。据悉,减少额度也和职务挂钩,职务越高,规范津贴补贴减少额度就多一些。比如,办事员减少额度为220元,乡科级正职减少330元。

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来说,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人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也都有所上调,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

对于试用期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来说,此次工资调整是个好消息。据相关方面消息,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标准要适当提高,根据国家提供的标准,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在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退休费将会适当增加。据悉,机关事业单位9月30日前已办离退休手续和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去年10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关于山东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鲁人社发〔2015〕2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养老金保险省直管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按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手续的人员,下同)。

二、调整水平和办法

(一)普遍调整。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以下三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1,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2,余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根据退休人员缴费年限长短划分为7个档次,月增加额为30至90元(具体见下表。)

缴费年限增加额(元/月)

15年及以下30

16年~20年40

21年~25年50

26年~30年60

31年~35年70

36年~40年80

41年以上90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但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增加的年限。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3,与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按12月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3.3%计算增加。

(二)适当倾斜。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给予适当倾斜:

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提高20元、40元和80元。其中,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250元、150和280元。

(三)退职人员的调整办法。对符合条件的退职人员,按退休人员普遍调整的办法分三部分增加养老金。第一部分按退休人员标准的80%计算增加,即每人每月增加100元;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按与退休人员相同的办法增加。

同时,对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年龄条件的退职人员,参照该项的规定执行。

三、资金列支渠道

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四、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范围不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企业建国前老工人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二)按本通知调整养老金的退职人员,是指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原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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