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焦点解读
据成都民政微博报道,《成都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建议。主要有三大焦点问题引发广大市民关注。
焦点问题一:
设置养老服务设施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是标准
规划先行,《条例》首先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布局提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分区分级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标准是必须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
对于新建和已建成的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不允许“水”。比如分多期建的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首期就要建,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的小区条件有限,也必须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补给”养老服务设施。
焦点二:
老年食堂“无死角”覆盖所有社区
社区居家养老融合是重点,为此《条例》拟定各级政府可以利用本行政区域内闲置的企业厂房、校舍、商业设施、农家院等场所和设施,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提供场所。
社区居家养老关键环节包括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餐饮配送、代缴代购、医疗保健、心理关爱、应急救助等服务。
其中用餐方面特别强调,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布点设置老年食堂和助餐点,确保老年助餐覆盖所有社区。
焦点三:
重点扶持福彩公益金50%以上用于养老服务
《条例》拟出的扶持措施有多个亮点,首当其冲是福利彩票公益金的50%以上要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而且这个比例还要逐步提高。
具体措施:
第三十五条(专项资金)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养老服务发展的财政性支持,设立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资金。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并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第三十六条(政府购买服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向社会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种类、性质、内容。
第三十七条(老年人养老补贴)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针对具有本市户籍老年人的养老补贴制度。
第三十八条(社会化养老机构补贴)
对新建和改建的社会化养老机构,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对社会化养老机构收住具有本市户籍老年人的,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给予服务性床位补贴。
第三十九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补贴)
社会力量投资兴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经验收合格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建成运营的社区微型养老机构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每年根据民政部门的评估等级,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利用租赁房屋建设运营的养老机构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房租补贴。
第四十条(土地供应)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国有公益性用地没有明确用途的,可以根据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公开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
允许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取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住宅小区内增加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以不增收土地价款。
第四十一条(税费优惠)
对养老机构的税收优惠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基础设施配套费。
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互助幸福院等用电、用水、用气、光纤、宽带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第四十二条(推进医养结合)
鼓励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本市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开设老年病专科,设置护理型病床,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老年病专科医院可到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老年病区。医疗机构应当与养老机构建立长效互助机制。
养老服务组织可以利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通过远程健康监控、远程诊断、健康档案动态管理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服务。
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托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组织实施本区域的老年人每年一次体检。
市和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社区用药报销范围,健全药品配送渠道,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配备,满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用药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