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民办教师养老保险相关文件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目前只有符合《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农村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的暂行规定》(〔88〕教计字100号)、《贵州省教育委员会、财政厅、人事局转发<关于农村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9〕黔教劳通字第123号)规定的离岗退养条件,并办理了离岗退养手续的离岗退养民办教师可享受离岗退养生活补助费。其他离岗民办教师可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1〕23号)及《关于贯彻黔人社厅发〔2011〕2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黔人社厅函〔2011〕704号)精神,按照本人自愿原则及政策规定办理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