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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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从镇江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办法从1月1日起实施,镇江市区统一制定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统筹管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人群涵盖了具有镇江本市市区(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他们都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6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等档次。同时明确100元的缴费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其他缴费档次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办法实施时已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办法实施之月起,可以领取省确定的最低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后距规定领取养老金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15年。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支付,对于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可增发1%。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有关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新制度规定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并可享受丧葬补助金。社会保障服务站、社保经办机构要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信息核对机制,确保不虚、不重、不漏、不错。”镇江人社局副局长戴江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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