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最新消息
昆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启动
12月7日,《昆明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部署会》在昆明会堂召开,全面部署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实施工作。昆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何刚、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姚振康,以及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地税局等部门领导出席会议,全市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相关负责人以及各县区相关代表共计200余人参与会议。
据悉,10月14日省政府对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作了安排部署。根据中央和省的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省政府领导下的省级统筹制度,各地不再制定相关政策,各级政府承担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征收、支付和管理责任。昆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及时召开本次推进会,具体安排我市的改革工作。
会上,首先由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姚振康从严格实施范围、准确核定缴费基数、准确把握待遇计发办法、准确把握“中人”待遇过渡政策、处理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准确把握省级统筹内涵等方面对改革政策进行了解读。随后,昆明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地税局等部门相关责任人都进行了表态,通力配合,确保落实。
何刚副市长指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持久工程和连续工程,不仅涉及全市机关事业单位20余万人的切身利益,还牵动着其他社会群体利益。本次制度改革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选择,是加快分配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迫切需求。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1986年启动实施以来,先后将企业职工、合同制工人、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保障范围,至2012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现了制度全覆盖。目前,我市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达364万人,但是,全市20余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人员还实行原退休制度,游离在养老保险制度之外,成为制度全覆盖的“短板”和“空白”。不同的人群实行不同的退休养老保障制度模式,有失社会公平。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即是对社会关切的直面回应,更是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具体体现。改革后,将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这是加快形成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一步。
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一是对基本制度模式进行了改革。一方面,筹资渠道彻底改变,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实现由单位保障向社会保险转变,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另一方面,待遇确定机制彻底改变,从按退休时“最终工资”打折计发退休费转变为按整个职业生涯的缴费计发基本养老金,实行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激励机制。二是对待遇调整机制进行了改革。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由国家统一制定并且与在职职工工资调整同时进行;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将不再与同职级在职职工增长工资直接挂钩,而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待遇调整统筹考虑。三是对养老保障体系结构进行了改革,主要体现在建立了职业年金制度,将单一的退休费改为基本养老金加职业年金的多层次结构。
记者在会上获悉,本次昆明市的制度改革将分为启动阶段(12月10日前)、清理核实阶段(12月20日前)、参保登记阶段(12月底前)、实施阶段(后)四个阶段组织实施,到3月底前基本完成符合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逐步实现应保尽保。
助读:
解读昆明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
实施范围:在职在编人员
据了解,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范围是在职在编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其待遇调整资金由原渠道解决。编制外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缴费基数和比例:300%封顶、60%托底
据悉,机关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教龄津贴等)、绩效工资,其余项目(如奖励性补贴)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缴费比例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纳,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本人工资高于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即实行“300%封顶、60%托底”。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这次改革,将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方式。
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后其基本养老金按新的制度计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在按新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国家为新制度启动后10年内退休的“中人”设立了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标准发放;新办法待遇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10月1日至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1月1日至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此外,按照国务院要求,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还要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职业年金的缴费标准是,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并分别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4%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有关约定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基金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
据悉,为增强基金调剂和支付能力,有利于基金监管和保值增值,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要求统一制度、统一缴费基数和计算口径、统一管理使用基金。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收支两条线,并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实施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照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
此外,《实施办法》还规定了对于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关于延迟退休人员的参保政策
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照规定计发养老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