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关于追缴多领养老保险金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领取养老金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在死亡后,其近亲属应当通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通知后,停发其养老待遇,并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清退个人账户。
近期核查发现,有部分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未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仍然继续领取已死亡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现将有上述情形的已死亡离退休人员名单公告如下,请其近亲属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与我局联系退款事宜,按时退款。对逾期不联系办理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请各参保单位、区(县)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协助做好法规宣传工作,并根据公告情况,通知已死亡的离退休人员近亲属。
有关事宜,可与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社会保险支付权益科和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科联系。
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