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丰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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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起,我县决定将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即“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合并后统称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

请全县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朋友,及时到所在村(居)委会参保缴费,并主动索要保险费发票。

为方便广大居民了解新政策,积极参保,现就有关政策进行一一解读。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广丰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缴费标准

城乡居保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共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按年缴费。

对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经本人或家属申报后,财政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100元。

缴费参保人按年缴费的同时,财政还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45元、缴500元补60元、缴600元补65元、缴700元补70元、缴800元补75元、缴900元补80元、缴1000元补85元、缴1500元补90元、缴2000元补95元。

三、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保养老金月计发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支付终身。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每月增发2%的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根据按中央、省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四、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1952年7月1日前出生),在国发〔2014〕8号文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国发〔2014〕8号文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应按年缴费而缴费中断、累计缴费年限又不足15年的,应补缴中断年度的保险费,且不能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五、保险关系转移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六、保险关系注销

参保人出现死亡、出国定居或已享受职工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并注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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