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和单位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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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和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9〕15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统一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工资下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月1日起,将全省各地级以上市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至13%-15%,其中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5%的调整至15%,低于13%的调整至13%,单位缴费比例在13%至15%之间的维持不变。同时,各地级以上市对本市户籍人员和非本市户籍人员,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必须执行统一的单位缴费比例,不得执行不同的单位缴费比例。

二、7月1日-12月31日期间,全省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仍按2139元执行。从2015年1月1日起,将全省各地级以上市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统一至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2408元。

三、本通知下发前,原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复,同意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工资下限可逐步过渡至全省统一标准的地区,必须统一改按本通知第一点和第二点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任何地区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执行。

四、从1月1日起,将在省社保局参保的中央、省属、军队驻穗单位和原行业统筹单位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8%调整至15%。

五、统一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工资标准,是巩固和完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大政策宣传,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尤其是要进一步加大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力度,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收入不下滑和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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