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将享受政府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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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宁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将享政府补贴

  7月22日,记者从济宁市服务民生调整社会保障政策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济宁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被征地农民的参保范围为被征收土地的拥有相应土地承包权或被调整土地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被征收过程中除获取相应的各类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外,由政府拨付一定数额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用于补贴参加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被征地时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开始领取待遇的,可一次性领取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

保障范围

未满16周岁,为其建立预存款账户

  征地后不实行调地安置的,征地所涉及承包户的所有成员均为保障对象;实行调地安置的,拥有相应土地承包权并被调整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为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中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办理。”据相关负责人介绍,保障对象中未满16周岁人员及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预存款账户,待符合参保条件后,将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按照相关程序记入本人相应基本养老保险账户。

  保障对象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仍在缴费期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出台相应衔接政策后,按照规定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行转移衔接。

参保办理

村(居)民委员会提供被征地农民名单

  村(居)民委员会提供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具体名单,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名单进行审查确认并备案。

  之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方案应当由被征地村(居)民及其他参与各方共同签字确认并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村(居)民委员会在土地批准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持参加养老保险的方案、保障对象具体名单和参保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被征地农民办理相关参保手续。

待遇领取

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记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据介绍,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继续缴费,待符合领取条件时,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时领取; 已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对应年龄的支付系数,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合并领取养老金。

  另外,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纳入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账户,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统筹使用。

  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被征地农民被征地时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开始领取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依法继承。

新闻1+1

五个惠民政策相继“出炉”

  我市近期密集制定出台了五项改革措施和惠民政策,惠及人员涉及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城乡居民以及下岗失业困难群体人员、被征地农民等。“今年6月,我市相继出台了《关于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济宁市“4050”困难群体接续养老和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济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和《济宁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实施办法》,7月,市政府又印发了《济宁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据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姜永伟介绍,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可以通过大病保险进行再次报销,每人每年最高报销20万元;实施“4050”困难群体助保工程,就是解决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等年龄较大困难群众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障问题;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将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实现了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全覆盖;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进行规范,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截至今年6月底,全市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582万人、855万人、90万人、72万人、68万人,征缴社保基金73.1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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