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二套房和三套房交易契税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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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网上讨论炸开锅了,引起市场一片躁动,大家都在讨论一件事:房屋交易契税为3%?5%,比现行实施的契税率上升了。

当下实施的契税根据房屋面积和住房套数有所不同,1%?3%。有购房者分析,在温州市区购买一套100平方米的住房,总价以200万元至250万元总价计算,《契税法》实施后,意味着买房要多交契税4万元?5万元。

契税法规规范严谨

事实上,这次契税法不会影响地方契税税率。

契税法按照税制平移的原则,将现行有效的契税免征政策予以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此前契税法草案授权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规定其他减免税情形,但未明确具体范围。契税法细化了这一授权条款,进一步明确了关于减免征税情形的范围,规定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免征或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就今年的政策内容看,契税政策更多强调的是契税补贴,所以也谈不上契税税率提高一说。之前实施的暂行条例,各个地方可以因城施策,根据当地情况来自行减征。

一般来说,地方执行的契税税率基本上都是打过折的。

平安易居房产副总理王超爱介绍,在温州,如果是家庭唯一住房,90平方米以下的房子,交契税1%,90平方米以上的,首套交1.5%。二套交2%。第三套或第三套以上,无论大小,都是3%。

杭州、上海也是1-3%之间,基本上比国家的税率要减半。北京高一点,1-4%。长沙,契税执行的就是1-2%,比国家规定的都低很多。

除非一个地方的楼市太火爆了,需要调控了,才有可能调整一下契税,但也绝不是这次契税法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从1997年实施到现在,已经实施二十多年了。

大家不要误会,别以为你现在执行的是1%,明年9月1日之后就变成了3-5%了。国家的契税契税其实一直规定的就是3-5%。过去,每个地方因城施策。

契税法这一次是例行修订,由条例变成法规,核心内容没有任何更改,中国的契税一直都是3?5%。暂行条例变成法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有时候出台一个新的法律实际上里面的内容在之前就已经在执行了。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开发商谈到,原有房产契税条例,实施了二十多年了,新的契税新政,条文规范严谨,是一个利好消息,有利于房市健康持续发展。

原本打算再过两年在市区购房的刘先生,改变了购房计划,打算今年年底资金回笼后,就去看房,有合适的就订下,以免市场生变。

契税新政有影响吗?

房产契税新政实施是否有影响?各界人士各执一词。

温州万豪地产董事长潘明荣分析,契税新政正式实施时间上还有一年,一旦实施,对购房者的成本会有影响,契税上升,对买卖双方又是一个新的博弈。

温州市评估师经纪人协会常务副会长裘益民认为,契税新政对房产中介市场没有影响,但对购房者有影响,无形之中,购房费用增加了。

瓯海农商行梧田支行行长黄小东坦言,实施契税新政后,会增加购房成本。

21世纪不动产温州区域分部常务副总经理叶柏峰表示,实施契税新政后,购房成本上升,对房产交易市场有影响,同时,反应在市场上,对房价也会有一定波动。

好望角专业房产机构执行董事陈德赚谈到,实施契税新政,短期内对刚需市场有冲击。长期看,对投资市场,如豪宅物业不会有大影响,买房人不会在契税上去细想增加了多少税费成本。

浙江乐和律师事务所夏明任律师表示,对手持房源套数较多,想购买面积大的买家而言,契税新政实施后,成本自然会上升。9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和普通住宅,影响不会太大。

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条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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