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创业补贴政策,宁波创业补贴申请条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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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9〕27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9〕8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创业扶持补贴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创业人员申报社保补贴的相关事项

(一)申报对象。户籍在鄞州、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区和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宁波保税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市辖各区),且符合甬政发〔2008〕63号文件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申报条件。上述对象在市辖各区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

(三)补贴标准及期限。创业人员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申报程序及所需资料。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向工商营业执照上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申报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或《宁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经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确认盖章的《宁波市就业困难人员创业社保补贴申请表》(附件1)。

在办理完申报手续后,申报人员的《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应上交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

(五)申报时间。每半年申报一次,上半年申报时间为7月7日至7月15日,下半年申报时间为12月20日至12月28日。

二、关于创业人员申报创业补贴的相关事项

(一)申报对象。户籍在市辖各区且符合甬政发〔2008〕63号文件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申报条件。上述对象初次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

(三)补贴标准。创业人员创业补贴标准为一次性2000元。

(四)申报程序及所需资料。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向工商营业执照上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或《宁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因享受创业人员社保补贴已上交《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的人员由计算机识别身份);

3.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宁波市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2)。

(五)受理办法和发放时间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对创业补贴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报所在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复审汇总后报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最终由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后下拔。创业补贴受理采用随时申报、定期发放形式,每季度发放一次。发放时间为每季末的第一个月,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于每季末第一个月的15日前上报当季受理的项目。

三、关于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的相关事项

(一)申报对象。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持有《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人员;普通高校毕业生;复退转业军人;农村劳动力。

(二)申报条件。上述对象在市辖各区范围内创业,领取营业执照满1年,吸纳5名(含5名)以上本市户籍劳动力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且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满1年。

(三)补贴标准。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标准为一次性5000元。

(四)申报程序及所需资料。符合条件的上述对象向工商营业执照上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被招用人员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为职工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

5.《宁波市自主创业人员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请表》(附件3)。

其中,失业人员还应出具《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因享受创业人员社保补贴已上交证件的人员由计算机识别身份);高校毕业生还应出具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退转业军人还应出具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

(五)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的受理办法和发放时间与创业补贴相同。

四、关于创业项目开发管理费用的相关事项

建立市级创业项目资源库,逐步完善创业项目的开发、征集、论证、展示、监理和推介等工作,为创业者提供创业项目服务。紧密结合我市产业政策,积极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组织作用,充分运用信息平台建立创业信息发布机制,广泛征集创业项目。创业项目开发管理费用按照建立创业项目库的属地管理原则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五、监督管理和其他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开展创业扶持补贴的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要制定规范的工作流程,完善基础管理,将创业扶持补贴实施情况纳入计算机管理,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创业扶持补贴发放的审核,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创业扶持补贴开展绩效评估,确保创业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二)各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按季向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报送创业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的受理和发放情况,及时准确反映补贴(奖励)发生额、享受人数和带动就业效果。报送时间为每季末8日前。

(三)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工商营业执照均以本文件发文之日后领取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