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最新人才落户政策,台州人才引进落户补贴政策(一)
为贯彻落实《台州人才新政三十条》(台市委发〔2017〕105号),现就做好人才房票补贴工作,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与用人单位(行政机关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除外)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未享受我市住房优惠政策的人才。对列入《台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的顶尖人才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给予最高300万元房票补贴,领军、高端、特优、高级人才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购房款的50%,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房票补贴。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企业工作(指人才新政出台后,从市外引进来台企业工作且之前无在台工作经历,不含全日制毕业的应届博士研究生,含在台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且已连续缴纳社保半年以上(含)的正高职称人员(特级技师),副高职称人员(高级技师)和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海内外知名高校、本地高校和台州籍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5年内(从缴纳社保时间算起)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购房款的20%、15%、5%、3%,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25万元、20万元、15万元、3万元房票补贴。以上人才凭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所购住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二)未享受我市住房优惠政策的社会事业领域“500精英计划”长期项目A类、B类、C类人才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购房款的50%,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房票补贴;社会事业领域高层次紧缺人才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购房款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40万元房票补贴。以上人才凭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所购住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10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述人才在申请房票补贴时,需减除已享受的租房补贴总额,并从申领房票的当年度起,不重复申领租房补贴。若夫妻双方同时满足条件的,按“一户一房”原则,其中一方按规定标准全额享受,另一方按规定标准50%享受。人才收到的房票凭证自发放之日起两年内购房有效,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房票补贴待遇。所购商品住房须是申请人本人完全产权或是夫妻双方共有产权。
(四)房票补贴可用于购房首付。人才新政出台后,特优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在市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使用房票补贴支付首付后,所余房款可全额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房票价款高于首付款,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购房款减去房票价款;如房票价款少于或等于首付款,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购房款减去首付款。
(五)原符合《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台市委发〔2011〕48号)、《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关于扶持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及其配套实施细则的补充意见》(台市委办〔2015〕34号)、《中共台州市委关于加强社会事业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台市委发〔2015〕80号)规定享受购房补助的人才,在人才新政出台前已购买商品住房的,按原有程序申请办理购房补助;在人才新政出台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本细则申请办理。补助额度和比例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二、经费保障
市级单位、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不含临海、温岭部分)、台州经济开发区人才房票补贴由市级承担,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人才房票补贴由人才所在区承担80%,市级承担其余20%。上述经费在市、区两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