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学生贷款优惠政策,辽宁大学生创业贷款政策额度详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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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者享受多项优惠政策

从本溪市人社局了解到,该市围绕钢铁及深加工、生物医药、旅游度假三大支柱产业和重点产业园区发展战略,从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就业容积,发展新型服务业,拓展就业渠道等方面入手,出台了《本溪市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税收政策、载体创建、贷款贴息等方面全方位扶持就业创业。

《实施意见》中明确,对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在创业补贴政策方面,本溪对未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2015年9月23日后在该市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退役士兵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给予6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为2年。创业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推荐的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并付诸实施的,每吸纳1名失业人员,给予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500元的一次性创业推荐补贴。对创业带头人创办的企业,与招用的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单位为招用的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

凡在本溪市以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的城乡劳动者,以及当年吸纳就业人数达到原有职工总数15%以上的小微企业,除国家明令限制的行业外,均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贷款期限为3年;当年吸纳新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为300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一年给予全额贴息,第二年贴息2/3,第三年贴息1/3。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同时,为激活驻溪高校科技资源和研发优势,本溪市还将为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创业提供场地、经费和指导服务。政府出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服务。设立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扶持初创期、中早期的成长性较好的创业项目,重点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项目实行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为3年。并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中小企业实体生产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按政府采购扶持政策予以优先采购。

辽宁大学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一、工商优惠政策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在《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非[2008]700号)中规定: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复转军人,以及毕业3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包括:1、卫生部门收取的中医西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2、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印章防伪网络登记费;3、旅游部门收取的导游人员资格报名考试费;4、建设部门收取的城市占道费;5、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城市私房占地费、城市临时占地费;6、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二、税费优惠政策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3号)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企业,将其营业税按月纳税的起征点由月营业额2000元提高至5000元。《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9〕6号) 规定,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初期(2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定额依次扣减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3号)规定,要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将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军人家属、残疾人、低保人员、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范围。对符合条件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每人最高额度为5万元。对大学生和科技人员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每人最高为1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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